短期劳务合同需要交社保吗?短期劳务合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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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上劳务派遣和短期合同工有什么区别 ?
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短期合同工也就是在签订合同所填的期限。
Q2:短期劳务合同是什么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是指按照劳动法规定,签署的短期用人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Q3:短期合同再签问题。
您可以放心,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签订两次合同后单位应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属于第三种,
另外现在在正规场合已经没有临时工一说了。改叫合同工或者聘用工。
正式工现在叫“合同工”,每3年或5年一签。
临时工现在叫“临时合同工”,每1年一签。
工作一样,但工资和代遇不同。
合同工是一年一年的签合同、挣钱挣的很少~但是“领导”却把你不当人一样的使唤~让你去干一些杂活!廉价的劳动力!
正式职工是正式聘用你~不用一年一年的签合同~挣钱挣的很多~但是是自己给自己当“领导”很少有人干活~指使合同工去干活的人!领导重用的人物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一,从您说的事实判断,不好得出这个企业属什么类型。
第二,您可能关心的问题,就是企业这么做对不对。
首先,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人是否仔细阅读合同范本,权利在自己,但从法律后果来说,您一旦签了字,合同生效后就是对您有约束力的。您自己选择不仔细看,而非别人不让您看,或者客观上无法看,那您得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对方应当给您仔细阅读合同的合理时间,否则是不适当的。
建议还是仔细看,或者有针对性询问对方自己关心的问题,如果阅读能力不好,可以请人代看或代读。出具合同的人只要给了您合同,您也有机会自己看,相应的他就没有必须向您宣读的义务。除非您提出了合理的要求,或者有针对性的问题,比如您说不识字,不读就不给签,或者工资怎么约定的,对方拒绝回答,那么对方的行为可能不适当,如果达到法定的事由,可能您能够主张撤销。
所以,首先,仅从是否仔细阅读以及是否宣读来说,不能说企业做得不对,只能说做得不够好。即便是很正规的企业,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做到宣读合同,一来,可能影响效率,再者,一般范本还是较为公平合理的,或者说条款固定的,没有多少讨价还价和协商的空间。
其次,如果合同范本里的条款有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企业有提示和主动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提醒您注意或者给予必要的说明,是可以依法认定其无效的。
建议您将自己的合同和其他人的合同以及类似的国家范本对比一下,看看有无差别,然后再提出合理主张。
Q4:怎么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短期合同
现在不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最少要签订两年以上的派遣劳动合同。这是明文规定的。
Q5:我想要一份短期劳动合同的范本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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