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劳务派遣合同?什么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府单位劳务派遣合同?什么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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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有什么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是没有合同的关系,劳务派遣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关系。

至于b公司是否违法,今年刚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工接受用工单位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关系

至于b公司否违法今年刚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有同工同酬权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这个情况是要看用工单位大量裁员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内辞退具体哪一条的,有的需要提前,有的不需要。还需要看你跟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怎么签的,有没有签订其他的例如员工手册等

Q2: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吗

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有些用人单位因业务量太多过于繁忙的关系而需要聘请些派遣工,派遣工跟正式员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会很不一样,一些派遣工也觉得自己在单位里面的地位很尴尬,那么,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正确说法: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直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间接劳动关系, 正确!

劳务关系是一次性、临时性,而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临时性用工也就是非劳务关系。准确认定为间接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劳务派遣协议》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你要知道你的劳动关系在哪家公司,在劳务派遣公司话就是派遣工(派遣人员),关系存在于用工单位就不是派遣人员了哦,而是正式编制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但是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存在连带责任。

Q3:什么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与人员签约的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则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用人合同,与人员无关,但在用人期间出现安全等问题时,用人单位依据合同,进行赔偿。

就是这两个单位一起赔偿损失

意思就是这两个单位对你都存在着过错责任,按过错大小,需要共同并且区别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就是你工作的那个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单位。

现在都是这种三方用工形式了。劳工出现意外,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划分3方的责任。

:“连带赔偿”不是劳动合同法专用的,在其他民事法律中早已有之。

“连带赔偿”的意思是二人或两个单位都是赔偿责任人,都具有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让他们之中的任何人之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形式”以前边已经说到了。举例说,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受伤员工可以找用工单位赔偿,也可以找用人单位赔偿,其中的一个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单位追偿。

你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你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4: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你好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派遣单位才与用工单位有合同关系。所以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被派遣人只能追究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间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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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劳动派遣中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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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

派遣单位的义务就是派遣合适人员,让用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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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就是跟你签合同的单位,就跟老鸨差不多,管拉皮条的。用工单位就是你要去卖身的地方。希望你能理解。

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工单位、派遣岗位、工作内容等均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特殊劳动关系

因为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但却并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具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归于特殊劳动关系。在上海地区,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方面由《劳动合同法》加以调整,其中,“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工伤待遇。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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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别注意第57-67条和第9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