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办理流程(劳务派遣许可证办证需要多长时间,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公司成立有哪些要求?)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办理流程(劳务派遣许可证办证需要多长时间,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公司成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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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以经营临时工派遣吗

企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可以从事兼职(适用于学生、退休人员)招聘和中介服务业务,但还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还需要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另外,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相关的概念澄清如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企业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可以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营业。反之,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就是不合规的。

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分为:国内劳务派遣和国际劳务派遣。没有《劳务派遣许可证》经营派遣业务不合规。

临时工: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正式编制员工的一种员工类别。本身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概念。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法律上有很多限制条件,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才能适用。

综上,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以从事兼职(适用于学生、退休人员)招聘和中介服务业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需要同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许可证》。从事临时劳务性工作的劳动者对经营劳务派遣企业来说也需要签订正式工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特定的岗位经过申报备案,可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Q2:劳务派遣许可证办证需要多长时间,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公司成立有哪些要求?

问题挺多的,一个个解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证时间可以参考:

注册公司(25个工作)

办理劳务派遣资质(20个工作日)

如果需要变更名称,需要重新核定公司名称(5个工作日)

如果不需要变更名称直接去工商增加劳务派遣经验范围(5个工作日)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目录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公司章程(以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为准)

5. 已开展派遣业务的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开展派遣业务的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的--需提交产权证

租赁的--需提交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清单

8. 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即派遣外包管理系统清单,德华软件专业提供)

9.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0.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1.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2. 单位用工情况及单位员工花名册(申请前1个月的人员情况)

13. 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人员明细清单(申请前1个的参保情况)[12.13 两项可以在派遣系统截图清单]

14. 单位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5. 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

16. 将上述材料依序编写页码、目录分类整理成两册

办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条件:注册资金200万, 必须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认缴范围内

提供法人信息以及股东信息

提供办理地址的房产证明以及租赁合同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3:怎么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Q4: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Q5:常熟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在哪里

在珠江路222号 海虞北路的体育馆西侧,乘车到常客隆站下,往前到十字路口右转,几步路就到了 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才市场

你打中国电信114问一下不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