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收的劳务派遣开票规定?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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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
相信我开,放心可靠。
所有项目是可以开在一张发票上的,代收的费用不需要缴税,只有你们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管理费需要交税!去找专管员合税种的时候把经营流程给他讲明白!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我原来做过劳动派遣公司帐!
主要提供服务业中的代理劳务,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作为一个公司,可能会涉及营业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这些会转付给职工和社保局,并取得工资单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的凭据。
发票开具服务业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问:“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那么劳务公司的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呢? 答: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之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通俗来说,是余额为计税依据,转付的保险等不作为营业额的。
问: 那么请问如果一般性的公司(非劳务公司)应客户的要求借调本公司的某些员至该客户公司工作,客户支付借调员工的工资及应付的社会保险,那么该一般性公司是否也可以开具发票给客户,并且可以不交纳营业税呢,因为该一般性公司并未因此而赚取任何的收益,只是在一定期间将本公司员工借调给其他公司使用。这样理解对吗? 答: 您好! 1.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实务中是不经常见到的。
2.如果贵司发生了相关的业务,贵司本身又不属于“劳务公司”,也就是没有代理的资格,在工商局方面来看是,超范围经营,会被适当的罚款3.从税务上来讲,你没有列支收入,税务机关所以会参照劳务公司的情况来核定收入,这样会对企业纳税上非常不利的。
总包方开一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方,并把自己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分包方一份.分包方还必须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给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发票
到工程所在地申报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一份。
5.公章。
6.门前税局的完税证复印件一份。
7.填写一式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8.总包的发票复印件。
9.总包的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三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
如果结算款高于合同上的款数,还要工程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要加盖总包的公章。
将以上资料复印件、表单,加盖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属税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开完税证,已由分包代缴)。
给回二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将其中一联再交回门前税局,另一联自存。
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十一条中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Q2:拥有劳务派遣证就可以开差额发票吗
如果你们是做劳务派遣的公司就可以差额发票并差额征税。不过要现在税务局做一个可以差额的资质备案。
其实对方单位开出了劳务费发票已经在税局的监管范围,包括发票的类型和金额都在监管范围内,是否超资质范围取得营业收入时对方公司要关心的事,是对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而作为接受服务的你们公司,只要能够索取规范合法的劳务合同和劳务发票,并且各项原始资料凭证能够勾稽一致,包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款项等。那么你们公司的入账依据就是充分的。
Q3:劳务派遣跨区域在哪里开票和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地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也就说明,外地公司向本地公司收取劳务费,发票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发票,所以
外地公司提供由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和双方劳务合同,到务工单位主管税务部门开发票。
要先申报哈,否则专管员才不管你。
建议这块和专管员直接做沟通。
Q4:外包劳务应取得何种发票?
问:某生产性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主要是提供劳务工人,基本不涉及提供耗材。结算时出现两种票据,一是某劳务服务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另一种是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标明是修理费。请问这两类票据是否都可计入劳务成本,增值税进项税能否获得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二)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或其他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属于利用技能提供服务性劳务,不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因此用工单位应取得“服务业”发票。
贷方记入应付账款—x承包方 收入要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能计算
Q5:劳务派遣开票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应该给你开五万的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在做账时将工资表附后,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公积金、个税可以抵扣,不用交税,交税部分只是服务费部分。
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两行,一行为代发的费用,另外一行为服务费。代发费用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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