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考人行的延缓派遣证明怎么开?

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考人行的延缓派遣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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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考人行的延缓派遣证明怎么开?

方法1:开一个延缓派遣的证明,然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比如说去年,自己写了一个延缓派遣证明,全文如下:兹证明我校学生***,学号***,身份证号***,毕业于**年**月,符合延缓派遣身份,特此证明。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然后面试审核的时候,顺利通过。

方法2 :找到档案所在的地方(一般童鞋现在都是在人才市场),盖他们的公章,派遣证明也是自己写,不要提学校就行,比如:兹证明某某学生档案存于我处,合延缓派遣身份。

扩展资料:

降低管理成本

一个单位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建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定编定员、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等等。如果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进行员工筛选

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劳动者,进行后备人员的筛选,可避免招进不合格人员,也可降低离职成本。

降低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低于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而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降低争议风险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高校毕业生一般都会有派遣证,但没有落实工作的可能就没有了或者直接打回原籍,所以你可以回到你的母校去开张延缓派遣证明,以证明你报考公务员的身份可以等同于应届毕业生。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延缓派遣

是毕业当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报到证(或者叫派遣证)没有使用,毕业两年内可以以应届生身份再去就职,这需要跟学校签订一个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会影响到学校的就业率,所以大多数同学毕业的时候都被派遣出去了,即签了三方,报到证也发出去了,这种情况,其实严格来讲不属于暂缓派遣。

以应届生身份报考的,需要三样东西:面试前的缓派遣(改派亦可)证明、签约时的三方协议以及后期的报到证。

人民银行招生只是想要表达一个意思,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到时候考上了,有地方派遣你就行。所以,两年内毕业的各位同学先用不着担心自己符不符合这个身份的问题,在报考信息里边大胆填上延缓派遣,并在备注大胆注明符合延缓派遣身份就是。

方法1:开一个延缓派遣的证明,然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比如说去年,我自己写了一个延缓派遣证明,全文如下:兹证明我校学生***,学号***,身份证号***,毕业于**年**月,符合延缓派遣身份,特此证明。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然后面试审核的时候,顺利通过。事实上,我的户口和档案早就派遣出去了,他们不管那么多的。

方法2 :找到你档案所在的地方(一般童鞋现在都是在人才市场),盖他们的公章,派遣证明也是自己写,不要提学校就行,比如:兹证明某某学生档案存于我处,符合延缓派遣身份。

Q2:编制外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一样都是临时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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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合同工,肯定是临时工性质,合同到期若单位不续签,合同就解除了。

劳务派遣,不一定是零时工,被派遣到哪个单位可能是临时行为,但本人也可能是原劳务公司的长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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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的合同正常就是劳务派遣的合同,但是并不是说一定就是临时工,可能是因为公司要上市或者其他原因要节简编制使得个人的产能比例上升,或者是用工方为了避免劳务纠纷所产生的繁琐事宜等不利用工方因素,所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但编制外的合同目前都不是合法的合同,目前法律有效的合同是指用工方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的派遣合同。所以说在合法方面是不存在编制外合同工的,上述的编制外合同工就是派遣方式的合同,并不是临时工,也是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签订的正式的用工合同,只是所属单位不一样而已。

一)签订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

生劳动关系;

劳务工:工人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

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二)承担的风险事务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人以后所有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即必须直接面对录用员工的劳资福利纠纷,还要同时面对诸多政府部门,如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档案、户籍管理部门等等;

劳务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约束,只有上岗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对不称职的员工可以随时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员上岗,这样给员工产生一种竞争上岗的压力。劳动用工、退工、工资发放等大量事务性操作协调问题统一由中心处理,节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专注于人员的选择、激励与考核等企业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Q3:劳务外包是不是要比劳务派遣好呢?

劳务外包是对事,劳务派遣是对人,业务性质不同,税法上有一些特殊优惠,如后者计税符合条件可扣除人员工资。

这种差别风险主要在国企,因为存在用工考核,普遍存在把实质的劳务派遣按劳务外包处理,除税务风险外还有用工风险和管理风险。

外包相对来说确实要更省心些

劳务派遣是人事外包的其中一种。人事外包服务除了劳务派遣,还可以单独操作代缴社保、公积金,代发工资,招聘外包,企业培训外包等等。

Q4:劳务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是随 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 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如下:

(一)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三)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六)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九)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十一)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十二)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1、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3、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4、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Q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