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官方网站(有没有什么类型的公司禁止所有员工都是劳务派遣人员? 有点急,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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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派遣期内?
学校会为应届毕业生发一个派遣证,也就是报到证。派遣证有两个期限: (一)报到期限,这是说要在派遣证规定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内到用人单位(已就业的)或生源地所在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未就业的)报到,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可能遇到的麻烦是一是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已就业的),二是生源地 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包分配(某些地区)或不能参加事业单位及公务 员招考。 (二)派遣证自身有效期限,这个期限是三年,即如果没有在三年内办理就业手续,以后就不能再办理了,身份永远是学 生,而不能转正转干,而且户口也无法转到就业所在地。
派遣期就是大学毕业后一般有两年的时间属于派遣期。
派遣期定义: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二年内,可以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这段期限叫做派遣期。根据相关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先落户、后就业,找工作时间定为毕业后二年,这二年就是指派遣期。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
《劳动合同法》作出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达不到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构成违法,并承担法律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Q2:石家庄市劳动就业局的电话是什么?
0311-86047500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9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就业局南二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桥西区政府内地址:南二环西路180号
附近的公交站:
距离164米五星花园东区-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13, 46, 48, 58, 70, 107, 302, 306, 317, 347, 快13 距离224米南二环红旗街口-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2环1环, 2环2环, 快2环1环, 快2环2环Q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4:劳请问我们属于劳务派遣吗?接受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你们是劳务派遣。
A单位有连带责任。你是保洁公司员工,在A单位受伤,本身就是证据。
你们公司没交保险,那就公司全赔偿。
起诉者两家单位。
青岛王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34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由你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工人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可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如A单位存在过错,可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们和A单位没有关系。这和劳务派遣没有任何关系。
A单位是你们单位的客户,你们是受A单位的指派进行工作,只不过是服务对象并不是自己单位,而是客户单位——A单位而已
医疗费与误工费由你们单位支付。A单位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当初你们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上无约定,则A单位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专属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是劳务派遣行为,首先得看派出人员的公司是否是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你的提问可知,你们公司并非劳务派遣公司。所以并非劳务派遣行为。
你们公司与A公司实际上是劳务关系。
该职工发生工伤,仍由你们公司负责。同时,你们公司可以从发生工伤的原因、A单位安全设施、A单位是否有过错等具体情况,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诉讼,应该将A公司作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如果A公司不存在过错,则由你们公司负全责。
Q5:有没有什么类型的公司禁止所有员工都是劳务派遣人员? 有点急,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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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没有禁止劳务派遣的说法,不过使用劳务派遣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转给你看看: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