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节后用工情况调研报告?劳务派遣 职员有过失造成?

人社局节后用工情况调研报告?劳务派遣 职员有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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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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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友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三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20xx年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公司同仁齐心协力,努力拼博,使公司走上了快速稳步发展的'道路。到今年11月底,公司业务涵盖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社保代理、寒暑假学生实习、安置等多种形式,公司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南阳日报、河南工院、市儿童福利院、南阳电大等40余家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常年合作关系;与中光学集团、荣阳实业、淅川减振器、西峡龙成集团、南阳铁路工务段等60余家各类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每年派遣招募员工和为企业输送员工8600多人,缴纳社保1420余万元,保障了一些企业的急需用工,部分缓解了就业难,同时为国家纳税50多万元。

三友公司的业务以劳务派遣和岗位(劳务)外包为主,两项业务占到全部业务的7成以上。目前总的趋势是劳务派遣业务越来越趋于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保缴费率都在90%以上,少数暂时不规范主要是刚入职人员处于不稳定状态。许多用人单位在用人之始,就考虑为招聘人员缴纳社保,如市公安局委托我公司代招管的辅警,一切都依法进行,一旦确定聘用,就在工资和社保上趋向正规,除合同规定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各项补贴,在支付工资时,社保费一同支付。

三友主要为本地企业服务,为企业解除人力资源不足之忧。具体说就是为企业招工、补充企业员工紧缺之需。招聘的主要渠道是利用三友公司强大的招聘网络,主要包括公司求职网网上招聘、代理人招聘、业务员微信群招聘、广告宣传招聘等。三友的服务在本地主要是为中光学集团下属企业,如利达光电、镀邦光电,南方智能、荣阳实业、金冠电气、以及其他企业,县市区有邓州、淅川、西峡、镇平、内乡等地的龙头企业。三友公司以诚信、专业、精细化的服务,赢得了这些企业的好评,其业务越做越大。在工作中未遇到大额返费,不合理收费问题。同时,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很快,没有人能垄断劳动力资源。

二、企业用工及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因市场经济变化快,企业订单变化也快。有时订单到手,急着赶活,招工难就成为企业扩大生产瓶颈。如镀邦光电、南方智能目前正是缺人之际,一个月需要几百人而实际供给只能达到需求的60%左右。

2、外包企业社保参保率偏低。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效益不好,不参保可以勉强生存,一参保就会马上跨掉。对这些企业怎么办成为难题。不服务市场有需求,服务又承担很大风险。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倡导企业自率,培养一批诚信、规范、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引领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2、创造条件,如何提高工伤保险费率,使更多的企业能参加工伤保险,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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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问题

现阶段劳务派遣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已经注意到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纠纷增加迅猛,所以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证。

劳务派遣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三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三性”限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其收入有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因此,同工同酬的前提难以界定。另一方面,“三性”又被混淆,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同有编制的正式人员干一样的事,甚至工作量更大,但是“三性”的身份又决定了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任重道远,非常困难。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条例,对同工同酬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等出了更详细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计,同工同酬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上是止步不前。不要有太大的希望。

在当前,国家的主要目标是放在广开就业岗位上,监管重点并没有在同工同酬上。社会上要求就业和失业人员那么多,解决他们的就业,缓解矛盾是主要问题。对于有饭吃,有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是不会饿死的,自然不是关注的重点。

今后,可以预计,国家会对劳务派遣进行限制,比如限制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年限达到某一时段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但用工单位也会变换方式规避劳动风险,总之,在我国,不规范甚至畸形的多种用工方式将会持续,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但时间不会缩小。

Q3:有关于劳务派遣工作意见和看法的文章吗?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 应分阶段实施以下具体战略步骤: 首先,近期内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 其次,在两年时间内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 第三,用5-6年的时间,在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业加以规范。 根据以上发展劳务派遣业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步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劳务派遣企业 (1) 发展一批专业的劳务派遣合同公司 (2) 发展一批有规模的连锁经营劳务派遣企业 (3) 鼓励多元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 2 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 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 规定公益性劳务派遣企业的认定条件 (2) 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享受相关政策 3 实行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 ——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 ——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 ——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 4 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制定劳务派遣业的税收制度。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 ——尽快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使其法律单位明确。 ——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问题,应改进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 5 在劳务派遣条例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责权利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存在冲突。为此,应对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务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等。但是,劳务派遣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正常现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发展。 ——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规定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在一个最低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 ——研究制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种等。 6 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7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有利于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如此迅速地蔓延,得到如此众多用人单位的接受呢?这是因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很大一笔招聘开支。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而劳务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项工作,而在此项工作中用人单位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就可以完成培训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派遣员工(又称劳务工)经过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也是国家政策的趋向,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确实存在差异。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特别是大批量裁员)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数量上的裁减,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劳务公司不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还是从专业的劳动保障政策认知上都能起到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作用。专业的劳务公司的从业人员往往有很好的专业功底和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单位所不及的。因此从规范和健全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劳动关系方面的人力资源工作劳务公司能起到顾问和指导的作用;更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用人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放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及合理配置。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总之,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当然劳务派遣更需要加快法制化的进程,使得劳务派遣行业迅速进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引导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同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力资源派遣体系和制度。

Q4:劳务派遣 职员有过失造成

1、先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而损害他人,用人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因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情况下,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而劳务派遣单位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没有过错仍不承担责任。

  例如,甲装修公司工人乙为客户粉刷外墙时油漆桶坠落,砸伤行人丙,对于丙的损失则由甲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乙是由丁公司派遣到甲公司的,则只有在丁公司招聘、录用乙时对其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能否胜任所任职务等考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丁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否则仍然由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利益收到损”.无论员工是否有过失,均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员工有过失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均不享有追偿权。如果事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则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适用追偿权的规定。

  3、有不明白的再谈。

同问。。。

Q5:劳务派遣工申诉状怎么样写?

你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政府部门上班,但不属于狭义的公务员。你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而不是接受派遣单位,应当去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还请选为满意答案,谢谢你!

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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