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劳务派遣或薪用工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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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企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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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1671转22021.06.08关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我市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将公布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以引导劳动者就业,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
派遣员工比例两年内降至10%
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辅助用工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如将短期工放在长期工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损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为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两项法规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按照新规,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新规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不同酬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目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的问题备受诟玻新规实施后,无法同工同酬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善。按照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在新规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在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这种“应变”行为如何破解?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行为发生。
摸底劳务派遣滥用者将受重罚
调查显示,我市劳务派遣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多数用工存在超出“三性”范围的问题,大多数劳务派遣涉及的岗位都不具备“临时性”和“替代性”的特点,在处于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之间的灰色地带,而且有的岗位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营业务岗位特点,这些用工单位都面临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二是多数用工单位存在超比例风险,有超过1/3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20%,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甚至超过50%,即使新规有两年过渡期,但仍将给派遣用工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三是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自聘员工之间仍然等级分明,在劳动报酬以及福利、保险、分红等方面普遍存在差别。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引导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申请行政许可,对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严格把关,并做好后续行政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我市还将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定期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同时,对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告名单,引导劳动者就业。
我市还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如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闻背景
劳务派遣许可企业全市仅62家获批
【深圳商报讯】记者徐恬通讯员龚婷据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全市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劳务派遣”的企业3012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摸底调查显示,全市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00余家,涉及员工20余万人次,用工单位超过2300家,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交通物流运输业、制造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我市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仍然不多,目前全市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的单位为62家,仅占摸底调查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数量的20%。
Q2:劳务派遣或薪用工是啥意思?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
中文名
劳务派遣
外文名
Labor Dispatching
别名
员工租赁 Staff Leasing
属性
劳动合同
发源地
资本主义美国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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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劳务派遣的工种
对于用工单位的优势
四大原则
产生背景
劳务派遣合同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
维权知识
发展现状
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对于用工单位的好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发展建议
促进就业
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内容
法律修订
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2]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2]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3]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国内
据全国总工会劳务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在2011年达到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13.1%。其中,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最多,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从行业分布看,绝大部分行业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电信、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3] 劳务派遣行业以保险行业、电力行业、建筑行业为主。[7] 16.8%来源于城镇,83.2%来自于农村。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包括司机、文印室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和实训室管理员岗位。[8] 在一些高校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
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单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变相降低本单位工资实际支付额度,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9]
在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一线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18.2万人,而劳务工高达33.5万人,劳务工比例高达64.7%。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24.2万人,劳务工为23.8万人。劳务工比例接近49.5%,仍然远远超标。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和外包单位建会入会工作的通知》。在中国联通,劳务工平均薪酬仍较大程度落后于正式工。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联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15.17万,而劳务工仅6.83万。[10] 劳动力市场呼唤同工同酬,需要的是打破固有的二元结构,把编制的标签去除,把市场的体制理顺。[11]
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
2002年以来,随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干部与工人的身份意识逐步得到淡化,但一种新的身份意识――“编内”与“编外”人员的身份差异意识却在日益强化。“编内”人员享有体制内的一切基本保障和各种应有的待遇,而“编外”人员却无法享受与“编内”人员同等的基本保障和待遇,在工资报酬、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编内”人员严重不平等。[12]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形式。[13]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使用管理招聘的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维修人员、文印人员等,但其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14]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从后勤保障岗位的门卫保安、清洁工、驾驶员等,到管理辅助岗位的打字员、文印、档案员、协管员等,再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医生、护士、教师、网管等,涉及的岗位已经不再局限于一般性的辅助岗位,而是呈现了一种向高层次发展的趋势。[15]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部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数和核定编制数相比比例偏高。编外用工集中在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建设四大行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主要有医护人员、聘用教师、保育员、讲解员、驾驶员、保安(门卫)、清洁工、食堂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打字员等。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编外用工6114名,占到在编总人数的26.7%。部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数甚至远超出了编内人数。
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劳务市场或人才市场实施人事代理,二是通过人才公司或劳务公司派遣,三是单位直接使用。通过人才公司或劳务公司派遣已占编外用工形式主体。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身份较为复杂,主要有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军人、离退休人员。编外用工增加了就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总体学历、职称虽然低于在编人员,但随着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需求的不断增长,编外人员学历、职称呈高移趋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整体收入水平远低于在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平均年收入约为编内人员的一半,且差异较大。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在同一岗位上工作,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均作为临时性用人,其待遇大大低于编内人员,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这些人员中不少已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或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待遇(工资福利、学习进修、管理使用等)与编内人员存在多方面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的事业发展和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一些辅助性、服务性、保障性的岗位人员聘用已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花钱养事”的方式解决,不再由编内人员承担,只能靠长期聘用编外人员解决。[16]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五类:
1、执法辅助类: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维稳、应急、农林水、安监、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税务、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执法辅助岗位。
2、技术技能类:从事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包括: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计算机网络维护、教练、教师、卫技、速录员、护理保健、高配操作、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厨师、理发师、公车驾驶等技术技能岗位。
技术技能类岗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一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二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三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及以下。
3、特殊工种类: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包括:艾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处突特勤、强制医疗辅助、特种设备检验维修、老年儿童残疾护理护工等特殊工种岗位。
4、窗口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窗口公共服务。包括: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和110接警话务等)、税务征缴、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服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接听、档案查阅等窗口服务岗位。
5、普通辅助类:协助开展业务工作、内部综合管理、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包括:档案材料整理、证书制作发放、收发、打字文印、价格调查、统计调查、教学辅助、生活指导、导医服务、收费、普法宣传、调解咨询、监控值班、大楼公寓宿舍管理、仓库保管、后勤服务等普通辅助岗位。
Q3:2019年全国劳务派遣人数
Q4:劳务派遣人员,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
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 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在“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人员待遇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劳务派遣人员性质
很多外企或者岗位替代性很强但又不是很多涉及公司机密的不重要的岗位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性质: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而与使用你的公司只是雇佣关系。这样的关系说穿了就是雇佣你的公司不愿意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比如很多公司会有三金四金,但是我可以选择正式员工有四金,而劳务派遣人员只有三金;或者有些单位效益比较好,可以提供补充医疗金等补充保险,派遣员工就可能没有。另外就是你不会有雇佣你的公司的工龄,在很多企业工龄工资也是相当可观并且为你的晋升有相当帮助的(也是资历的体现)。
劳务派遣业务是我国人才市场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而引进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方式,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岗位的需求,通过正规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谴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Q5: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我来告诉你真相: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用来打法律擦边球的工具!
它的好处只是对用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出现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国企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个措施就是“减员增效”,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和国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要是出了什么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总之,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是极大的有利,而这种好处都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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