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辞职直接走可以吗?临时工离职后工资多久必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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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不解除劳务合同会结清工资么
不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提供的条件和原约定条件相同甚至更高,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无工作期间”就不存在了。
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提供的条件低于原约定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无工作”,派遣单位继续支付基本工资。
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也就不需要支付“无工作期间”的工资了。
注意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Q2:临时工离职后工资多久必须结算
法律分析:应当在离职当天就一次性结算工资。“临时工”有两种类型:①劳务派遣的员工;②非全日制用工。前者的劳动报酬约定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是是同工同酬的条件,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应当是离职当天即一次性结算工资;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临时工,工资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离职的话也可以适用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当天就一次性结算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Q3:劳务派遣工自离有工资吗?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正式合同,这个你不用担心。 另外,提前一个月辞职是正常要求,这个你必须要遵守,如果你时间非常紧迫,最好和公司协商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2月20号的火车票要走,如果你的离开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那么公司可以给你定性为自动离职,没有交接工作,那么公司可以找出一大堆问题来证明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你极有可能连1月份的工资也拿不到,公司可以说不是不给你,而是要求你履行正常的离职手续。 所以,实际情况你自己考虑
应当给付全部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Q4:和单位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是我主动辞职,我还能拿到当月工资吗?
主动辞职的公司不会给补偿金,
像你这样辞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但如果老总在你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可以走人不用付违约金。
不合法,你要能收集到你进公司的证明(工资条,打卡记录,加班记录)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去申述,他们会帮你的要回工资的。你们公司叫你们签的这个“工作管理制度”没有约束效用的,纯粹是吓唬人。
一般来讲不是 特殊职位的话 提前一个月 写离职申请 正常离职的话工资还会照发的
那个派遣协议里应该包含了一个 不到期离职的说明 如果不懂的话 你也可以跟人事部门的人 问一下 说你提前一个月离职 有没有其他的事 因为我不知道你的职位有没有特殊的影响
即使签订了合同 你只要提前一个月写离职申请 部门批准了 就可以离职了!
Q5:派遣工自离有工资吗
一、自动离职是口语化用词,法律上已经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劳动者旷工三天的,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正式合同,这个你不用担心。 另外,提前一个月辞职是正常要求,这个你必须要遵守,如果你时间非常紧迫,最好和公司协商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2月20号的火车票要走,如果你的离开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那么公司可以给你定性为自动离职,没有交接工作,那么公司可以找出一大堆问题来证明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你极有可能连1月份的工资也拿不到,公司可以说不是不给你,而是要求你履行正常的离职手续。 所以,实际情况你自己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