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赔偿协议?在劳务合同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赔偿协议?在劳务合同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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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员“工伤” 发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吗

分包工头不负赔偿责任情况下要,你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分包工头追偿

1998年8月27日,被告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同年9月2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某住院期间的已由罗某全部承担。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判决:

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原告刘某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付部分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工程公司对上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被告罗某是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某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罗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罗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某应负的民事责任。 被告工程公司作为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被告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

要看承包人有没有资质。

如果承包方没有资质,由发包人承担替代责任

Q2:在劳务合同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务合同中不叫“工伤”,属于雇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伤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在劳务合同,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工伤伤害的,雇主(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

应该由用人单位赔偿,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一起连带赔偿。

Q4: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我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划分如何责任?我公司承担责任吗?

如你所说应该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话按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劳务公司不承担,甚至跑了,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员工可以找劳务公司,也可以找你公司。关键看你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看怎么受伤法

要是是员工自己操作不当,和贵单位没有任何的关系

要是受伤有贵单位的因素存在,则承担相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说你被派到别的单位工作中造成别人损害的,是由这个“别的单位”来承担的,除非派你去的单位有过错,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5:派遣员工工伤赔付超出部分谁负责

派遣员工的工伤赔偿是由派遣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为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派遣公司。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1、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2、派遣机构定期查看派遣员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保证派遣员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3、派遣员工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处理工伤理赔事宜。劳务派遣合同最低要签多少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三方怎样解除合同根据《 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形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与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此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条第二条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