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作为当事人?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作为当事人?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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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1、 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及优点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劳务在当前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262356165将原来的标准工方式改为劳务,主要是由于劳务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

  2、劳务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允许其继续存在,还是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组,还是有一定的过渡期,尚无规定。

  4、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且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及待遇支付

  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出于绩效考核管理的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为了减轻工作责任而免除了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此处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可知,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7、劳务派遣中禁止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现象,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称为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 劳务派遣适用的用工领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本条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适用。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劳务派遣的法律用语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Q2: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Q3:对开展劳务派遣的机构有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Q4: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必要的义务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订立了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中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有利于防止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暗箱操作。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之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得克扣按照劳动派遣协议应当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即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诸如抵押金、保证金、派遣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如果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Q5:劳务公司关系

建筑劳务公司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公司,比如瓦工、木工等,必须有建筑业劳务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不限于建筑行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输出,比如某电厂需要机修工,但不想自己招聘,可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然后和该公司签约用人。

1、你把法律关系弄混了,如果是劳务派遣,那派遣公司就自己当用人单位,他派遣你去用人单位,绝对不是中介行为。所谓中介,合同法列为经纪合同,是撮合双方达成合同,在中介关系中,劳务中介撮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你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不可能是劳务中介的员工。

2、假如派遣公司真收了你服务费,那绝对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去找他要回来,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