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方案范本?请问各位大神如何办理报到证换派遣证(择业证)的业务,先谢过了。?

劳务派遣服务方案范本?请问各位大神如何办理报到证换派遣证(择业证)的业务,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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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许可证三年到期后该怎么办

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就可以了。

不用重新办理,办理延期就行。要延期你就要尽快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如果到期你还没有进行延期,就等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发证机关从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细则可以上乌鲁木齐超群逸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看看资料。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2:请问各位大神如何办理报到证换派遣证(择业证)的业务,先谢过了。

你是2009年毕业生的学生,现在办理这些事情手续不算麻烦,不过要抓紧时间了。

建议办理流程:

1、与现在的单位提出辞职,并提辞职信,然后开出离职证明;

2、拿到离职证明后,申请拿到原来的报到证(可能在单位,也可能在人才市场,这要看具体情况了);

3、拿到报到证、辞职证明后,马上到学校招就办办理改派,重新打印报到证,派遣回原籍,在这之前你要先到原籍的人事局咨询一下,因为各地情况不同,可能有小的差别,例如需要你提供什么材料等等;

4、办理完改派后,就可以去迁户口、迁档案了,过程简单。

希望能帮到你,有问题留言吧

Q3:派遣证过期怎样办理

首先,派遣证无有效期限,人们通常说的“派遣证过期”其实是指办理改派的时效。正常的程序应该是:毕业时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签订的就业协议回学校办理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派遣证的派遣地会参照就业地点。派遣证发出后2年内可以根据实际就业情况,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然后由原派遣证发放部门(一般为省人事厅)重新派发派遣证,即所说的“改派”,可见改派是有2年时效限制的,一旦超期,就只能先于派遣证上的派遣地存档或落户,待满足调动条件后,再以人才流动的方式调动档案或户口。 弄清楚调出的条件和你要调入地人才机构要求的条件,待满足后走人才流动,调动过去,我能想到的办法只有这样了。

Q4:劳务派遣证到期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重新申请。只要申请人能够保证200万元实缴资本、固定办公地址、有相关经验的从业者等条件到位,并能够递交相应的材料,人社部在规定的20-3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重新下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过期之后,如果经营者没有进行延续申请的,相关部门将会对该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该公司不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伴随着企业对于人力弹性需求的增大,劳务派遣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但更重要的是,对劳务派遣人员利益的重视,才是劳务派遣发展的长久之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Q5: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