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8?劳务派遣有机会转业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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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后会辞退派遣员工吗
派遣单位不能辞退没有找到用工单位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辞退派遣工的程序与辞退其他正式员工的程序是一样的,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是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辞退派遣工之前应仔细阅读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派遣协议》往往约定用工单位承担很多费用,也包括辞退派遣工的责任。
Q2: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
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
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呢?每一个公司都有劳务派遣工,但是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可以超过多少呢?我给大家整理了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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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一、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三)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四)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五)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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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总量的10%。这个用工总量包括了劳务派遣制人员。比如,单位合同制员工90人+10个劳务工,那么用工总量是100人。劳务工不能超过10%就是10个人。
第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要求。就是必须是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一般就是指:门卫、保洁、司机、消防、保安等,这些岗位。不能在管理、经营类的岗位上使用劳务工。
第三:劳务派遣员工最担心的就是用工身份的转化。什么意思呢?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人事关系。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通俗地说: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你与单位职工有着本质的区别,你们不是一家人。
第四:那么劳务派遣人员最担心的第二件事就是同工同酬的问题。这个内情,别人就不清楚了,只有HR最清楚。为什么劳务人员只能安排在三性岗位呢?就是为了回避同工同酬问题。假设你被安排到白领岗位,你能要求和白领一样,月薪三万吗?不行。所以,用人单位只能在保洁、门卫这类岗位上使用劳务工。这样也便于操作,保洁组10人,全部使用劳务工,你们同工同酬了,每个月3000元。你能跟职工比吗?人家三万啊。
综上,劳务派遣本来是一个好事,但是被企业全部用歪了。最脏最累的活,都是劳务工做,但是工资和福利,都被正式工拿走了。
Q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Q4:劳务派遣有机会转业编制吗?
劳务派遣制是舶来品,主要目的是代替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减少资金和管理成本。以前主要在企业中运用,后来随着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比如打印、司机、维系等,以及控编缩编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开始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充实岗位力量。劳务派遣逐步在体制内盛行。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三个明显特点:
第一,由地方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普遍不具备营收能力,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必须由地方财政列支。因此,各单位如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首先必须向财政和人社部门申请,经核定人员经费和名额后,才能对外公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劳务派遣及其他合同制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在职在编人员的10%。
第二,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加少量补贴组成,这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后,劳务派遣机构相应也会扣除部分作为利润,实际上发放到劳务派遣手上的不多。相当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经过了两次”压价”,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本身是为了节约开支,能够提供的经费本身不够,再经过劳务派遣机构的抽剥,更加少的可怜。相比正式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最终拿到的工资待遇最多不及一半。
第三,没有编制缺少归属感。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人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却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实际上与用人单位没有丝毫关系。加上没有编制,不能转正,也不能提拔,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没有前途和钱途,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感、事业成就感普遍偏低。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逢进必考”,劳务派遣人员努力点在国企还可能转为正式工,在机关事业单位根本没有机会,想转正入编,唯一的途径只有考试。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用工方式,以后还会长期存在,这是由当下体制环境决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干劳务派遣,工作环境比较好,方便了解体制生活,有时候也有点小面子,这是劳务派遣的优点。但也仅限于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职业,没有任何成长优势可言,出于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虑可以作为过渡,长远来看并不适宜久干。个人但凡有点事业心,都不建议从事。
Q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6条 如何理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
本条明确了非劳务派遣的“派遣情形”,即将本单位员工派往境外工作或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不受本规定的约束。
与草案相比,正式稿未排除关联企业委派、借调的用工形式。笔者推测委派借调用工形式在关联企业之间虽异常普遍,但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实务处理中,根据笔者的经验,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派借调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和劳动合同履行主体的分离,与劳务派遣十分类似。但与劳务派遣这一经营行为不同,委派借调并非属于经营行为,该种分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以“劳务派遣”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