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务派遣规定?劳务派遣的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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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签劳动派遣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详情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受《劳动法》保护。
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你的提问不清楚,先把问题再表述清楚些才好回答。
不明白你说的劳务派遣合同是怎么回事,方便的话发份样板上来,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可,贵司只要检查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
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2:劳务派遣的官方解释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Q3:七月一号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什么改变
旧法未有劳务派遣的概念,新法正式提出此概念,也应该算是对劳务派遣的合法化,但同时多了一些约束,例如: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标准、派遣的人员待遇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等等。
希望可以帮助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单位和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签订协议是违法的,这些工人应该与他们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和单位没有关系,单位只和签订用工协议的物业公司有劳动关系。但是物业公司注册不足五十万元,不具备劳动派遣能力,一旦物业公司倒闭或其他不能给你单位所用的工人开支,你单位是要负责的。
Q4:真派遣假外包是否是劳动仲裁的调整范畴?
真派遣假外包是劳动仲裁的调整范畴
“派遣变外包” 变化的只是合同名称 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的风险和麻烦,把保洁、电话客服、职工食堂、司机班、车场等工作外包出去,劳务派遣公司变身为劳务工程公司,派遣工的身份也变成了外包工。除一纸合同外,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岗位都没有发生变化。 在通讯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小张说,他们单位近期要举办技能认证考试,领导说是为了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但实际上是想借这次考试和一些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剩余人员则转成外包的形式。“劳务派遣工在单位里本来就低人一等,盼着出台新法来保护我们,现在又要变成外包工,解除合同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地位更低了。”小张情绪有些激动。 针对派遣工对变身外包工的担心,做了10年派遣工作的刘经理认为:“工龄接续,待遇不变、岗位不变,虽然合同主体改变了,但这种操作对派遣工的权益并无损害。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一般不会影响派遣工的合法利益
没必要单位。唯一的区别是用工一方的单位没有了连带责任。其实基本和你也无关
Q5:派遣工劳动法2021最新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