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前怎样扣除及个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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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些人的薪酬不能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有这样一部分人在企业领取的报酬,会计上可能是要记入“职工薪酬”的,但是税法上却可能不认可这些人的职工身份,其报酬就不能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会计上职工薪酬包含的“人”范围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三)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四)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己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税法上职工薪酬“人”的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只能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按规定税前扣除,不能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变相减少了“人”的范围。
Q2: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你企业接受了对方的付出,自然要给报酬,这是合情合理的,会计法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税前扣除的。
问对人楼!。
我才看见报纸的新闻报道说:
从今年的7月1日,税法征收办法,从法人,转成自然人。!了
还得问地税和国税部门,各地是怎么执行和具体细则。
真可怕啊。!
我都缴了超过20年的税了。
我国的税,跟生活保障是脱钩的?!
那,合法劳动人民是怎么活的呢?!
才看见新闻报道说:已经从全部几乎消除贫困,又有2.4亿人立即返贫了?!
Q3: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应该怎么扣除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Q4: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前怎样扣除及个税如何计算
、区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意义虽合理工资薪金劳务费都税前扣除,项支界定工资劳务费所税扣除影响比较首先,税扣除凭证要求同工资薪金凭工资表即税前扣除,劳务费则必须凭劳务费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其,福利费、工经费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简称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影响工资薪金作三项经费扣除基数劳务费则;另外,所税代扣代缴义务相同,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算扣除所税,于劳务费则需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所税实务,进行确纳税处理,必须准确划工资薪金劳务费二、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税前扣除现状事实,实务企业某些用工劳报酬属于工资劳务费难握比雇用季节工、临工、实习、返聘离退休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发支作工资扣除作劳务费扣除,及发支否作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经费扣除基数问题直比较混乱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Q5: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返聘退休工人而雇佣者不想就此退工,该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返聘退休工人雇佣关系,雇佣者不想就此退工,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雇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纠纷的,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进行主张。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返聘退休工人而雇佣者不想就此退工,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返聘人员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应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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