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专员工作内容?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是干什么的?说详细点行吗?

劳务派遣专员工作内容?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是干什么的?说详细点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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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

劳务派遣工理论上是没有固定岗位之分,但我国是技术工种奇缺的国家,故而劳务派遣工一般多用于非技术、非管理的岗位上,如现如今华为、富士康均有劳务派遣工这类别的用工种类作为普通操作工人; 部分国企因编制限制都会有需求的招聘派遣工作为临时操作工人。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这是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服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合同书。

劳务派遣是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最后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非核心岗位:如银行柜员、服务热线、工厂生产作业员等。

受编制限制的岗位:如邮递员、后勤人员、司机、前台等。

需较长考察期的岗位:如客户经理、保险顾问、行业顾问、行政人员等。

阶段性岗位:项目经理、程序员等。

临时岗位:如翻译、主持人、礼仪小姐、短期文员等。

1、替代性岗位

2、补充性岗位

3、临时性岗位

一般在企业中占员工比例不能超过10%(弘德优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在所有岗位上都使用派遣工。国家正准备规范派遣工的使用。

Q2:劳务派遣

你还没毕业连劳务派遣合同都不能签。

只有你拿到毕业证了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你要和派遣公司签合同。

Q3: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是干什么的?说详细点行吗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举个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劳务派遣公司派出10个保安,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按月支付B劳务派遣公司费用,B劳务派遣公司与这20个保安签署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购买社保。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实践中,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

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法律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Q4: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所以,不是劳务派遣是做什么工作,而是它是一种方式,通俗点来说,就是你和a公司签订合同去了b公司上班,那么这种合同,就是劳务派遣合同,而你的工资发放,是由b公司给a公司劳务费,再由a公司发放给你,这其中,a公司往往会抽走一部分。

Q5:劳务承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由此不难看出其区别,劳务分包主要是单位与单位,劳务派遣是单位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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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不仅要求劳务派遣要同工同酬,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明确解释,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为解决问题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你可要经济补偿。

追问

经济补偿怎么讲?

回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问题,我也想了解,那位同行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呢。。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担两者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不一致的。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被派遣单位及劳动者三方,适用劳动法;劳务承包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不涉及劳动法。那么保全公司、清洁公司安排保安、清洁人员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这种行为,能否称之为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