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锐波纹管?劳务派遣公司?

山东华锐波纹管?劳务派遣公司?

内容导航:

Q1: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拔的机会吗?

身为体制内工作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体制内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根本就不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毫无疑问不可能有提拨的机会。为什么呢?

先说体制内单位的范围。人们常说的体制内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都享有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都享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概括地讲:既便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所有人员,一律都是编外人员。更通俗地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极为严格的编制管理,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录用/聘用、并依法核准取得编制的一切工作人员,根本就不是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的编外人员,专门从事编制管理的编委办公室、专门从事人员提拨的党委组织部门、专门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人社部门、专门给体制内人员负责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财政部门,一律都不承认单位有你这么一个人。最大的限度无非就是默认你是该单位干活的一个不合格的临时人员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异想天开地想着被单位提拨,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可以100%肯定地说: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再说劳务派遣工。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一节中,毫无疑问: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基本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严加控制,且必须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可惜的是:现在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从理论上讲,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与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地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一律应当缴费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现在很不幸的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经大范围地蔓延到机关、事业单位,成了补充单位编内人员严重不足的主要方式,同样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由经过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人社局)依法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来经营,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由公司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们实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是公司派出的劳务派遣工们赚取劳动收入的“工地”。因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毫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极为可悲的是:很多的劳务派遣工,根本弄不明白这个根本问题,还在傻乎乎、一厢情愿地等待着用工企业给他们转正呢。更为离谱的是:一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还等待着用工单位提拨他们呢,这怎么可能呢?!!这无异于痴人说梦,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本就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更没有通过凡进必考的方式取得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用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中,根本就不算劳务派遣工,当然肯定属于不具有合法资格,只能干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的临时从血人员,若用工单位对其不满意时,领导一句话,就能让其离开用工单位,由公司另换他人。

说到底:劳务派遣公司是居于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二传手”,本应该实的成了虚的,本应该虚的成了实的。这样一来,劳务派遣工就成了公司想管管不了,用工单位根本就不想管、也无权管的两不管人群,只能在比较残酷的形势下,以自己的劳动赚取不多的收入,还要被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联手盘剥,成为当代的廉价劳动力,现代社会的包身工,法律身份极为尴尬,经济待遇很是微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拨的机会吗?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无论在哪儿工作,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务派遣工根本不可能在用工单位被提拨。原因其实非常地简单: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何提之有?当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时,各方面的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好,不过仅能满足一下劳务派遣工们的虚荣心,除此之外毫无意义。总而言之: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如果没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参加公开招考的方式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完成个人身份的转换,正式取得相应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提拨之类的事情,肯定与其完全无关。

千万别忘了:各级编委办公室由组织部门直接领导,查一下编制的实名登记信息是举手之劳;组织部门又直接负责干部提拨,查阅个人人事档案是必经程序,可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没有建立过人事档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提拨了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劳务派遣工,那就成了官场大笑料,工作上的大丑闻了,会被严肃地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

Q2:劳务派遣出国打工靠谱吗?

如果想要出国打工挣钱,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出国劳务公司,这种是比较靠谱的,任何没有商务部资质的出国劳务公司,大家都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让劳务公司以其他签证类型将您派遣出去。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国,是常见的一种出国工作方式,在当地会有专门办理出国劳务的公司。如果想要出国打工挣钱,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出国劳务公司,这种是比较靠谱的,任何没有商务部资质的出国劳务公司,大家都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让劳务公司以其他签证类型将您派遣出去。

一般来讲,可以有三种方式出国工作,一是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办理。二是以职业移民的形式出国。三是通过海外公司下发邀请函的形式。而对于一般阶层的人来讲,主要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职业移民公司办理出国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以出国劳务的形式还是以职业移民的形式,没有任何一个中介公司可以保证百分之百能够办理下来签证。因为签证是不受主观控制的东西,完全取决于大使馆签证官。

Q3: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与一般中介公司是不同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中介公司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另外,它们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还需要承担用工单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时由其支付的责任,而一般中介公司双方则是合同关系,一般以完成一定委托工作而终止。

Q4:请问这家公司是否能从事劳务派遣

1、从显示的信息来看,是没有劳务派遣资格的。估计你是以单位委派或其他形式到外单位工作的。

2、看具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哪一家公司,如果是这家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合资经营。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劳务派遣单位。

当然对合资的股权比例没有明确限定,故实际变通的空间是有的。

Q5:感觉被坑了,怎么是劳务派遣的合

您这句话是想要阐述什么呢?没有看懂。

被坑了?您是办理的哪个国家,为什么会说是被坑了呢?有什么可以帮你的吗?

建议:出国劳务最好是选择正规出国劳务派遣公司为好。正规资质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上查询。

出国劳务的注意事项:

不能盲目听从非法中介机构鼓吹在国外可以获得高工资、高福利,而交纳昂贵的出国费用办理劳务输出。外派劳务中介收费标准有明文规定,如果中介收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这个中介公司肯定是违法的。另外,所收的服务费不能超过在境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如果是到第三世界国家,服务费不能超过15%。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