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多少?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多少?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多少?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多少?

内容导航:

Q1:请教有关劳务派遣在劳动法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2: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超过用工总量的10%会收到什么处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条来自百度查找

Q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

劳务派遣工就是原单位的临时工,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法的某些义务而演变出来的“新名词”。

Q4: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多少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一家企业的员工构成比例,劳务派遣的员工占该企业总的员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如超过百分之十,应当将部分员工进行遣散或者将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转正,转化为正式员工。

Q5:劳务派遣10%比例限制

劳务派遣劳动比例不得超过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在实施规定之前,用人单位使用的派遣工数量超过其总就业人数10%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计划,从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在本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未将派遣劳动者数量减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用人单位不得新派劳动者。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雇佣人数超过10%的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劳动部门有权根据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如果罚款后一个月内仍未纠正,被派遣劳动者在非临京灵财税平台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超比例使用的,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处罚之日起至一个月的第二天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具体处罚标准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5000-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用2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可用人数为300人,超额使用1700人,劳动部门可处以最高170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