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谁有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谁有劳务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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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受那些政府部门监管?

主要受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局。 --------------------- 您好,很荣幸为您服务。如果您暂时不满意我们的回答,欢迎追问,我们会诚心回答您的所有问题。如果您对我的答案满意,请采纳,以示对我们的鼓励。再次表示感谢。

Q2: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是怎样界定的

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既然发生了轻伤事故,说明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是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Q3:劳务派遣员工分工勤岗和管理岗吗?

你好,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要看具体的派遣单位的。如果是一般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可以分为工勤岗和管理岗,招聘时的要求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这种情况在大型的公司还是比较普遍的,就相当于劳务外包,公司在人事招聘和人事管理这方面会更轻松一些。如果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或者是国企,劳务派遣只有工勤岗或者辅助类的一些岗位,不能到管理岗,单位中层都不可以,劳务派遣就是属于编外人员,工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也不能到管理岗位。

Q4:怎样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式管理

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可以说,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再次,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劳务型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型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由劳务型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由劳务型企业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约定,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的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劳动者义务的,由劳务型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通过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使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落实 用工计划、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统一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等"五统一"的思路

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希望对你有帮助

Q5:谁有劳务工管理办法?

1、劳务工的来源和条件

(1)外单位富余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2)劳务工须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劳务工必须具有酒店所在地城镇户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

岗位标准。

2、劳务工人员录用程序和手续。

(1)用工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统一安排择

优录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招用。

(2)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及体检、政审合格,并经短期培训合

格后上岗。

(3)厨师、管理岗位劳务工,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等级厨师及部门级以

上管理人员经历和资格。聘用前由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审核,然

后报总经理批准。

(4)劳务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店手续。办理手续时应验证身份证、体

检报告及其他有关证件。酒店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初签协议期限

3-6个月,期满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1、 劳务工的待遇和管理。

(1)人力资源部依据酒店规定负责劳务工的调配、跟踪考查、奖罚和解

除劳务协议及辞退。

(2)劳务工在酒店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积极工作,如有违反,给予解除劳务费协议或辞退处理。

(3)劳务工的工资一般实行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应根据具体

岗位和情况确定);从事技术、管理岗位的劳务工,视情况适当增加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