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的区别?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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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事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档案管理。 人事外包分为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区分两者的关键点、保险福利管理,实际用人单位同中介机构签订人才派遣或租赁合同,以协议方式交由专门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完成;而劳务派遣则是中介机构成为员工的法定雇主,指企业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是建立劳动关系,部分或全部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人事管理则交由中介机构来做。人事代理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于谁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录用退工手续人事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外包,企业只是将人力资源非核心部分的工作
Q2:人力资源公司推荐工作是否是劳务派遣
这个要看你的劳动合同跟谁签,看招聘企业与派遣公司的合作形式,要是代理招聘形式的话就是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劳务派遣,要是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话就属于派遣员工。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全程,我以前是鹏劳外派到平安银行的,没有抽佣,也没有从工资里面扣任何费用,只有交社保的钱扣除。
Q3: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有区别吗?
我是搞招聘工作的,我们公司跟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公司都合作过,我直接参与其中,所以我对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区别有所了解,我说说我的看法吧。
我觉得,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务公司的升级版,比劳务公司更加的高大上,也比劳务公司的业务要丰富的多。
说通俗点,劳务公司基本上就是给用人单位输入一线操作工和一些普通的技术工人,就这个业务,不涉及其他的事和人,一间铺面就能搞成一个劳务公司,市场上很多,尤其是在有工业园区的地方,这种劳务公司特别的多。我们平时在路边看到的中介招工,基本都是劳务公司搞的。而人力资源公司就很不一样了,人力资源公司也做一线操作工的输出,但除此之外,人力资源公司还经营着人才外包、人才培训、社保代缴、企业事务工作代理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人力资源公司都能管理人才市场)。所以,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公司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主要就是二者的业务经营区别很大。
再说点通俗的,各地的人才招聘市场、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一般都是由人力资源公司经营管理,而围绕在人才市场周边的大大小小中介招聘摊位,就是劳务公司。所以从表面上看,人力资源公司要高大上多了。而实际的派遣员工上,人力资源公司可以给企业派遣高级别的人才,比如这个总那个总啥的,也可以给企业派遣高级技术人才;但劳务公司就做不到这些,劳务公司只给企业生产车间派遣一线操作工。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区别就是,人力资源公司一般都比较规范,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福利待遇都有,如果解除合同会给补偿。而劳务公司也给员工签合同,但不会给员工一份,很多劳务公司更不会给员工缴纳社保,随时解雇劳务派遣工也不会给补偿。所以同样都是中介性质,人力资源公司要正规和有责任些,而劳务公司没这么正规,也更没有责任感。
我上面讲的这二者的区别也许不全面,但都是我亲身经历感受到的不同。其实从广大的劳务派遣工角度看,很多人对劳务公司非常反感和有意见,对人力资源公司印象要好一些,这从侧面也印证了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公司对派遣工的管理和待遇区别较大。因此,如果你想来一个二选一,我建议最好选择人力资源公司。
以上就是我认为的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区别,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其他的看法?欢迎一同留言谈讨。
Q4: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遣的区别
简单噻. 从字面理解.劳务就是普通的求职者比如劳务市场的人. 而人才却是指有一些学历和技能的求职者.比如人才市场子的求职者或具有专门的职称的人.
Q5:劳动派遣跟到人力资源市场找的工作有什么区别?
劳动派遣跟到人力资源市场的区别是:
劳动派遣是劳动者和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工作,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派遣公司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到人力资源市场找工作,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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