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我是劳务派遣工,体单位劳务派遣工达百分之60,都是在同一岗位,一派就是十几年,请问是否合法?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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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确定了没有
最多总用工人数(总用工人数=公司自有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10%
不一定 你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 按照你说的 应该只是和用人单位结束了用工协议 如果你的派遣公司没有主动找你 那应该你劳动关系还没解除 如果你想继续在这个派遣公司 派遣到其他单位 那直接去派遣公司让他们安排即可 如果你不想继续被派遣 那就主动去派遣公司提出离职。
Q2:劳动法修正案有没有企业劳务派遣工占用比率要求啊?就是说一个企业可以的正式工和劳务工比率有无明确要求?
目前暂无此方面的规范。
2013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等,即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但对于“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一规范,目前国务院尚没有出台具体的行政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但总之,对于劳务派遣会越来越严格,打破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
Q3: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是多少?
用要单位劳动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新闻链接:人社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者比例不得超过10%。
中新网1月26日电 人社部今日在其网站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Q4:我是劳务派遣工,体单位劳务派遣工达百分之60,都是在同一岗位,一派就是十几年,请问是否合法?算不算...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所以,你所在单位的派遣制用工派遣期限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多6个月,是违法的。
派遣工不是正式工,正式工是合同工。但是派遣工应当与合同工同工同酬,应当享受合同工的待遇。
至于派遣工比例问题,法律只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现在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通过,没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参照意见稿中的规定,60%远远超过应有的比例了,即使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后10%的比例有所放宽,也绝不可能达到60%。
如果和同是2012年12月28日前的可以,继续履行,但不能再增加人了,慢慢过渡到人数下降。之后的不行,需要整改成符合三性和即将到来的比例。至于哪些对象需要被整改,要开员工大会的。毕竟谁都不想做那个10%。
Q5:签定派遣合同,用人单位法定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上面这位老兄已经把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给你详细列出来了,具体你也可以查阅一下原文.
单位要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该是可以的,只要双方签订了此合同,而在你手中也有一份的,那应该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签订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得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应的社保费用.一般,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数的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1%加5元,而个人缴纳2%;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一般都是8%吧,各个地区比例有些不一样.而缴费基数是按照你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
你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祝新春快乐!
你好,失业保险金办理有几个前提之一就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所以你恐怕办理不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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