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费用如何结算(2017劳务分包费税率是多少钱)

劳务分包费用如何结算(2017劳务分包费税率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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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分包向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能抵减我公司工程款发票的营业税?

你公司开总包的发票,分包公司给你公司开分包的发票,在申报营业税时是可以抵减的,这是税法规定。

可以这样理解,正确的来说是你总的承包金额可以减去你收分包出去的余额来按建筑业3%的税率交纳.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可以。

否则,劳务分包缴纳营业税,公司又缴纳营业税,重复了。

可以冲抵。

Q2:劳务承包费应缴纳的税收是多少

建筑业劳务3%,其他服务劳务5%,另外7%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1、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你要到地税局 去代开发票 或买地税服务业发票 千元 或万元的 手写填开给对方

税率总共5.2%

账务做成盈利一点点就好了 企业所得税 按盈利的25% 来交的5.2%是按你开给客户的发票来算的 其中包含其他服务的税率5% 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的附征0.2%

所以很多餐馆企业 都不会主动开发票的 或开给假的发票 餐馆做的最严重。我们企业的情况是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开发票。只需要业务部门做个劳务工资单或领款单,经相关部门签字后(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就可领取了。小金额应该不用银行转账吧。至于身份证号码应该不用了。除非财务部门要证实有无冒领情况进行核对而已,在领款人签字一栏注明是本人签字或代签而已。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Q3:建筑劳务分包业务适用什么税目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建筑安装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规定,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不再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业务,一些纳税人仍然按“建筑业”税目申报,另一些纳税人把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视同劳务派遣合同,按“服务业”税目申报。那么,建筑劳务分包究竟适用什么营业税税目?本文分析如下。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变更建筑业应税劳务性质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凭建筑施工资质(如瓦工一级)承包工程,雇佣工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实际从事的劳务活动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一般劳务公司的人工派遣劳务,主要从事的是招工、派遣用工及人员档案管理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把建筑劳务用工部分的分包视同劳务派遣合同,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其税负明显降低。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的是总承包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改变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征收范围。所以,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等同一般劳务公司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的法律适用不正确。 从构成建筑物的成本项目正向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4项费用,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由此可见,构成建筑物成本组成部分的人工费用,不能因为由专门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分包,就改变其营业税计税基础,它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分包全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从劳务派遣合同中雇工的隶属关系反向分析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此,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才是工资、薪金的范畴。 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等同于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实际从事建筑劳务的建筑工人首先应该是总承包人的职工,总承包人应该给职工发放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由于管理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收转付。代收转付的意义在于派遣单位、雇用单位和建筑工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雇用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是雇佣被雇佣关系,雇佣单位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代收转付。但是,职工的聘任是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的,总承包人把用工部分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由分包公司聘任工人完成合同,具体是谁完成的不是总承包人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建筑工人与总承包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分包人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自己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样不具有代收转付的性质,实际上是直接给自己的职工支付工资,在计算服务业营业税时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从总承包方、分包方、“包工头”、工人四方关系分析 实际工作中,也有这样一种四方状况:建筑劳务分包方实际从事的是建筑工人的派遣管理,按服务业差额申报营业税;建筑施工总承包方由于不能从建筑劳务分包方取得分包部分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只能就总承包全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包工头”由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依靠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实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包工头”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而逃避了分包建筑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建筑劳务分包方、“包工头”、建筑工人四方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建筑劳务分包部分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归属错位(分包方应缴纳的税收由总包方缴纳),营业税税款与经济业务之间脱离税法关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具有任职或者受雇佣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证明雇佣或任职的依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总承包方人工部分的工资、薪金支出也因为建筑劳务分包而变相进入生产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上述四方由于存在经济利益的支付关系,可以把税款的负担依靠工程款的多付或是少付转嫁出去,如此避税行为,存在着诸多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该就分包劳务全额按建筑业申报营业税,建筑劳务总承包方凭分包合同和收到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差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Q4:项目劳务分包费用结算管理规定?

项目劳务、分包费用结算管理规定有哪些?

a.劳务费用一般采取按月结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分包费用一般根据施工进度分段结算;

b.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时间为:

1)外部劳务、分包费用结算为每月25日;

2)内部劳务、分包费用结算为每月25日;

c.劳务费用结算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长和工程经理签认的施工进度单;

2)经工长和工程经理签认的派工单;(要求杂工在合同范围内合理签认,对不合理杂工预处算室有权扣除)

3)经工长和工程经理签认的施工图、施工数据等;

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杂工除工程部签字外,必须由技术主管签字;

5)以上资料签字不全,均视为无效。

d.以上资料,工程部必须按规定在每月23号交到经营室。

e.预算部有权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公司规定和合同要求对以上提交的资料和工程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的解释由预算部负责。

f.在具备上述资料后,经营室进行如下结算工作:

1)审核工程部提供的工程数据的合理性;

2)审核零星用工的合理性;

3)计算工程量;

4)按合同要求和公司规定结算已完工程量;

5)项目经理对结算数额进行审核确认;

6)上报公司造价管理部;(内部结算每月25日前报送,外部结算每月25日前报送)

7)经公司造价管理部审核后,返回项目经营室和财务部备案。

2)结算单经公司审核通过返回项目经营室和财务部后各劳务、分包队伍可申请支付部分劳务分包款,项目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合同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额度,具体程序如下:

室填写借申请单;

项目经理审批;

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支票;

劳务、分包队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须有法人委托书)到项目财务部领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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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017劳务分包费税率是多少钱

3%是怎样算的,是扣除工人工资后还是总款项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00元以下不交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计算依据: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4、应纳税款可以用速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