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定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判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定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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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属于正式签合同的,单位要给上社保,解除合同要有补偿。劳务关系一般是每日提供4小时以下服务的岗位,属于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单位不用给上社保,解除合同无补偿。 信用社下属信贷员应该不是劳务关系,但具体岗位的规定应该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的。

Q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具体如下:
1、用工主体不同;
2、劳动者待遇不同;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
4、用工期限不同;
5、隶属关系不同;
6、适用法律不同;
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Q3:法律上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产生纠纷

你的问题不够清楚,如果你是想问怎样的纠纷可以不走劳动仲裁的话:

劳务关系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仲裁前置的法律程序,所以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有效期限是从你知道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对方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而你也知道对方不肯支付之日起计算。

但劳动争议法律强制规定仲裁前置程序不可避免。

百度上都有啊~

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Q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判定?

你好,既然有“试用期”,则说明是劳动关系,你可以利用手头的这些证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盖公章)(以下的都没有公章)还有一些扣迟到的钱的收据,扣服装费的收据,还有一个工作证,有我出差后找公司报账用的报账单(有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我没去报留作证据)”。

1、你为什么离职?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的话,不一定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噢~~~

2、你可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算,不超过11个月。

依据你的情况,应该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因为工厂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产生相对稳定持续的工资关系。其实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也不会承担太多责任,不能因规避责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与是否提供福利没有太大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问: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Q5: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