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6年中央对劳务派遣新规定)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6年中央对劳务派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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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家政策是不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什么新规定呢?听说有些企业都因为国家政策下来后就不再使用派遣用工了

目前对劳务派遣没的什么新规定,但有两样法规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是7月1日实施的《社保法》,对那些不买社保的企业是个强力威慑;第二是正在起草的《劳务派遣条例》,会对劳务派遣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劳务派遣目前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大力推广,规范的劳务派遣方兴未艾。

《劳动法》都已实施十年以上了,无新劳动法一说;《劳动合同法》也已在2008年实施,目前无修订动向。

没关系 为你办社保卡其实是劳务派遣公司害怕你出工伤 因为你要是在工作中受伤 都是由他们负责 这张社保卡其实也没多少钱 拿不拿都无所谓 他们会为你保管好的 如果离职的话可以去 劳务派遣公司 索要这张卡

Q2:劳务派遣政策解释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之间介入了中介等第三方共同签合同,企业不对职工在岗期间负责人,全部责任由第三方负担。这种政策不利于职工本身。

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比较复杂,加入了第三方 但在劳动力供求矛盾的今天,也是劳动力就业的不错的引导途径

Q3:2022年劳务派遣工新政策转正

劳务派遣能不能转正,要看用工单位愿不愿意让你转正。如果你工作做得非常好,得到用工单位认可,那你就可以转正,由用工单位直接跟你签合同,不再是劳务派遣;如果用工单位不想让你转正,那你依然是劳务派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022年劳务派遣新政策是: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该订立超过两年时间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Q4:2016年中央对劳务派遣新规定

我是来看评论的

商周详诚回复您: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过渡期将于2016年2月底结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单位存在等待观望、行动迟缓的现象。《通知》要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过渡期结束时降至规定比例。同时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受管辖的人社部门备案。过渡期结束后超规定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派遣其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临时性岗位工作,但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Q5:2019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核心内容: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 合同法 的决定。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下由法律爱扬编辑为你介绍新 劳动法 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 心理 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