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由行签证(劳务签证去日本)

日本自由行签证(劳务签证去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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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签证去日本

劳务签证确实是3年,可绝没有以后再也不能去日本这一说。只是如果还想去日本留学的话比较难,旅游探亲的话,只要够条件就能拿到签证。

在找到日本的工作单位后,要和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新资,有没有加班费,有没有住宿和伙食,要交多少钱等等信息都在合同上。这个时候,要认真的阅读合同上的条款,以后万一有什么差池,这就是法律依据。不过,大多数日本的公司都会遵守合同规定的。

一般,去日本干劳务得人都是到小工厂,或是园林农场工作,工资一般比同工种的日本人少一半左右。不过,这也比在国内的工资多。你要是勤快点,多加加班,一年攒下来10万人民币还是很有可能的。

特别不推荐!劳务签的签证有效期最多是三年,三年合同到期后一般会社不会再和你续约了。而且劳务签的员工日语一般都不好、会社的地点特别偏远,经常是那种茨城、岐阜,之类的边缘县,多数社长都会欺压员工过度劳动之类的,有的地方受伤了都不给你对应治疗,强行要求上岗,就算你想告他,打通了厚生劳动省的电话你日语不好也说不明白、

而且合同上订的薪资并不是固定的,工厂效益不好的话工资还会降,劳务签过去的研修生想挣钱想翻身唯一的渠道就是跑黑或者结婚。太难了,我的店里曾经帮助过几个跑出来的劳务研修生,这都是他们的口述

3年的劳务签证去日本打工,然后一生都不可以在去了,是不対的。日本也没有这种法律。

去日本之前先问好毎月是多少銭、是否如在中国挣钱多、再决定下一歩。

http://hi.baidu.com/yukihila/album

Q2:去日本打工。工作签证=劳务输出??

如果是正规的工作签证,就不是劳务了。劳务一般办的是研修签证。如果是工作签证的话,在日本你可以找其他的工作的。

Q3:办去日本的劳务签证需要多少钱

办去日本的劳务签证需要700元钱,其中日本使馆收费200元,中介服务费用500元。

Q4:关于日本签证问题....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签证,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为长期签证。长期签证主要包括:留学签证、学术交流签证、教育传授签证、普通工作签证、高级劳务签证。还有若干种类特殊签证,如日本孤儿、日本人的中国配偶等,以及因公务的外交、新闻、贸易签证等。 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的,日本允许他们在日本居留一定的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通常能够获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几种签证有:技术签证、工作签证、被抚养者签证、特殊签证等。 1.技术签证 包括代号为4-1-7和4-1-12二种签证。外国人中的专家教授、讲师、医生、翻译和各种技术人员,如果被日本有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学校雇佣,可以获此签证。入境后,一般允许居留一年,以后再凭雇佣证明申请延期到三年。这些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时入境居留。 2.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号为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工人的入境签证。例如,接受雇佣的中国厨师,受日本人或华侨开设饭馆的雇佣,可以以此种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工,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2次延期,居留三年时间,三年居留满后,必须出境。而后,他们在国外再重新申请入境,可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佣,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数的限制。 3.被抚养者签证 通常是指在日本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此种签证。签证期限一般为签证期满后,可要求延期居留,以后可以得到3年有效的居留签证,都可长期居下去,这类签证实质上就是移民签证。 4.特殊签证 这种签证主要是发给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有血缘关系的人,有效期为3年,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权利。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就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日本血统人、日本公民的外国籍配偶,对日本有显著贡献者,这类签证实际上是移民签证。 日本签证的有效期限,除外交及公务护照外,,原则上过境和观光签证为4个月;其他签证为6个月。有效入境次数,原则上仅限一次,再度入境时必须重新进行签证。例外者,如果确认属于必要,也给予2次或数次有效签证。

Q5:请问绵阳师范学院毕业的具有申请日本工作签的资格么

日本(Japan)

可以办理签证类型:个人旅游签证、商务签证(自备邀请)、

以商务签证为例所需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2寸白色背景)

(2)护照

(3)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4)职业证明(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5)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6)户口簿复印件

2.日方邀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注)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当大学教授以公务为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招聘理由书

(2)停留日程表

(3)身份保证书

(注)以业务为目的、且邀请人为日本国政府中央府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级别以上的人时,可省略身份保证书。

(4)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a)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法人登记簿誊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果是在日本国股市上市的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b) 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以下1.或2.项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1、公司、团体概要说明书

2、简介书或宣传册等可说明邀请机关情况概要的资料

(c) 大学教授邀请时:在职证明书

领区划分

上海:上海市、安徽、浙江、江苏

广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沈阳:辽宁(除大连)、吉林、黑龙江

大连:大连

重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签证办理周期:5-7个工作日;签证有效期:3个月;停留期:15天;面试要求:不需要。

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号为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工人的入境签证。例如,接受雇佣的中国厨师,受日本人或华侨开设饭馆的雇佣,可以以此种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工,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2次延期,居留三年时间,三年居留满后,必须出境。而后,他们在国外再重新申请入境,可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佣,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数的限制。

签证的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签证通常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申请人在国外向日本使领事馆提出申请。

一种是由旅居日本的亲友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最后都是经过法务省批准后,授权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入境签证的。

1.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程序。

无论是做工,还是定居等,均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在当地的领事馆申请签证。

填写签证申请表格,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然后,由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将有关档案材料报回日本外务省,外务省转送法务省,再由法务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申请高级劳务签证的,则需送到通产省核准。

如无不同意见,再由外务省批示驻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签证。

从申请到取得签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

2.在日本国内向入境管理局申请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留学、技术服务、普通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向法务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方可取得入境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有亲友,可以委托他们向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请。

然后,由入境管理局呈报法务省,进行审查批准,包括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财产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以及以往担保信誉等。

经过审查同意,便由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发给担保人一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担保人将此种证明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此证明向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签证。

日本对侨居在日本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要暂时离开日本,在离开日本前,应向日本法务省申请再次入境许可证。

此证由法务大臣签证。

在此证有效期内,可随时入日本。

若因某种原因过期,可到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延期。

经过日本的外国人,须在停留飞机或船舶的口外休息、购物、作短暂停留,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可向口岸的入境管理分局申请入境许可证或过境许可证。持此证可以在口岸周围的地区活动。

日本《出入境管理令》有关条款规定的各种逗留资格及其逗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其家属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服务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过境者的逗留期限为15天。

4.观光者,还包括由娱乐、休养、民间团体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技、比赛等的参加者、亲朋间的探亲访问,插花、荼道、柔道、禅等日本固有技艺的进修、宗教巡礼、友好城市及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不从事伴有收益活动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为60天。

5.从事贸易、事业及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者与经营者)的逗留期限为3年。

6.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7.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教学的人员(包括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研究机构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职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3年。

8.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的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的活动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9.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人员,逗留期限为60天。

10.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1.作为外国新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来日的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2.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上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和技能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3.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点心制造人员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纯的劳工人境),逗留期限为1年。

14.永久居住的人员,逗留期限为永久性。

15.逗留资格为5-13项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谓被扶养者。)逗留期限与其抚养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逗留资格为5、10、11、12各项的人员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为180天。

17.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8.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入员(不属于其他逗留资格的人员,例如医生、技术研修生、语言学教师、各种学校学生、日本人抚养亲族等。另外,即使从事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但逗留期限与逗留资格规定的逗留期限不同的场合,也适于此),其逗留期限在3年范围内个别指定。

19.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 出生的人员,逗留的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