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解释?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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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属于什么案由
案由属于:民事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如你所说,法[2011]42号中规定了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以违约之诉起诉比起侵权之诉而言更为简便。
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举证家政服务人员有无提供约定的服务;一般而言,举证证明的内容只能证明什么事发生了,而不能证明什么事没有发生;故在本案中如你能证明家政服务人员中途单方毁约停止提供服务,则个案子你几乎赢了大半;
如果是你选择侵权之诉,亦是无法避免对上述要点的证明责任。所以我认为还是以违约之诉起诉更简便,至少在诉讼主体,诉讼纠纷内容,等方面更为明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民事案件中证据具有概然性亦可,无需对每个事实均予以证明。而证人证言这块,一般而言非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能直接对案件争议焦点予以证明的,虽证明力小于其他证据,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采信。当然如果你与对方就同一事实所作的相反称述,只能作为当事人表述而非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属于说了白说了。
你在向法院起诉时,可先将服务合同、工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供,以便对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对方已违约的这两项事实进行证明,其他证据可待开庭后,应法官要求,或视对方举证情况而补充。
另,补充说明的是,不知你所说的工商调解协议中的内容是什么?调解不成呢个?还是达成了调解。若是达成了调解的,法院或会认定该案已处理,而不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经济合同纠纷
如在案由规定里面没有具体事项,可以写上合同纠纷。
Q2: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认定
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Q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怎样确定责任承担
【找法网案由频道】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员工与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单位均存在一定关系,派遣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福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接受派遣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支配员工的工作过程,向员工发出工作的指令。因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行为事实上是接受派遣的单位即管理和指挥其工作过程的单位的行为的延伸和体现,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
劳务派遣期间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希望对你有帮助!
Q4:案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Q5:劳动争议的案由
劳动争议以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起诉书中的申请事由或诉讼请求为决,案由只是为了方便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归档。
一、劳动争议仲案件案由包括: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2、劳动合同争议。3、社会保险争议。4、劳动报酬争议。5、福利待遇争议。6、劳动保护争议。(此6点不展开)
二、多项争议案由如何确定?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
1、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
2、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
3、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由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案由包括四级,通常有确定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和福利待遇争议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案由进行明确,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对于劳动仲裁案由的确定,应该能细化就细化。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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