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如何开票(分包开税怎么开)

建筑劳务分包如何开票(分包开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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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劳务发票,如何开具劳务发票

会计分录可以一次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或其他

2)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或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因为是分包,所以是给总包开劳务费得发票,做账: 借:应收账款——XX(总包方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劳务项目名称) 计算缴纳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X营业税税率5% 计提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建筑工程行业,劳务费问题

1、税金由业主代扣代缴

(1)业主缴纳税款后将税票交给各分包单位做账(该税票的单位名称栏必须写明分包人的名称,右下角要有机打的“代扣代缴”几个字)

(2)若税票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哪些分包单位的名称的,则由业主所属税务部门为各分包单位开具完税凭据或税款分割单。

2、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只准许分包一次,不能分包后再分包,层次只有三层,就是业主方(开发方)、总包人、分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都只承担自己所得部分收入的税款,注意这里所说的是承担税款,并不一定是缴纳人,纳税人和缴纳人是两个概念。

3、那天你说的分成700万元的材料和300万元的人工,是不可以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公司是劳务公司,如果他有国家认定的劳务资格,就可以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不是按5%缴纳;C公司只承担材料,就是销售行为了,和建筑业无关,相当于A公司向C公司购买材料再找B公司建设。

4、建筑业的营业税不是用发票抵的,可以用发票抵应税收入的只有几个行业:运输业,旅游业。可以按抵扣后金额交税的不一定都是用发票来抵的。

5、劳务并不都是按5%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费公司有国家认可的资质的,可以按3%缴纳。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你公司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要注意开具发票的问题:

首先你要要求B向你公司开具3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B按300万元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然后你公司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按1000-300万元的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Q2:分包开税怎么开

一、计税营业额及税收征管问题

  建筑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发票开具问题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不知道你说的外经证是什么东东,暂时理解为是完税证明吧。 建造合同里有总包和分包业务发生时,总包方有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义务,所以他有义务提供给你完税证明,而且没有完税证明的话,你所在的税务征管部门只认发票,肯定要你交税,而你在跟总包方结算的时候会扣掉他为你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那你就是双重纳税了。 还有一种情况,但极少可能发生,就是你们的分包合同没有协定扣缴税款义务,你需要自行纳税,那你就按正常业务处理就可以了。

Q3:总包准备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需要开发票,怎么开

这位朋友您问:

我是总包单位,总包发票全额交税(规定税金是由分包缴),是分包单位施工,能不能补开分包发票?

答:向您这样的承包方式太多,它把税交完,拿着票到您那报账就行啦,必须这样做,这是会计核算程序,简单地说,分包单位相当于您的一个项目部。

1、确定分包单位属于小规模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税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11%。

2、确定总包单位属于小规模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这个确定你要开的发票是普通的还是专用的。(或者根据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

3、开票:分包方已领票的自己开。小规模企业可自开普票,专票需要到国税局代开。需要总包方提供企业开票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普票或专票。

Q4:关于总包分包开票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20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2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总分包工程,其中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包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也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分包的劳务公司应先向你公司出具分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你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0万元金额的发票,按800万元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你公司差额纳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处取得的20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20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2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总分包工程,其中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包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也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分包的劳务公司应先向你公司出具分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你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0万元金额的发票,按800万元差额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你公司差额纳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处取得的20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税。

同时,

Q5:总包与分包建安发票的开具方法及税务问题

丫丫的,花了我不少的时间去看这个问题和回答,累死我了。

我先介绍下,本人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做的是税务会计,建安发票这块还算是比较的熟悉了。接下来我一个一个的给你回答。

1、“税务说按1000万缴税,发票可以开2000万”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可能你当时听错税务局的回答了。如果当时你们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安合同金额是1000万,然后结算金额是2000万,就有可能开出2000万的发票,不过绝对不可能只按1000万的金额进行纳税,而应按2000万的金额作为纳税依据。而A公司分包的金额跟你们公司无关,下面跟你解释。

2、分包和总包哪个先开票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你要清楚的一点是,建安开票的流程:税务报备→开票→结算(报备则为税务备案:下同)。而总包要在分包之前进行税务报备,这样分包才能有上级项目编码,如果分包在总包之前进行税务报备,那么分包开出来的发票就不能在总包中进行抵扣。接下来是开票,开票是分包要在总包之前,这样的话才能在分包缴纳的税款在总包那抵扣。如果总包在分包之前开票的话,那总包都把税缴纳完了,就无所谓抵扣不抵扣了。

3、税务局的回答简直就是扯淡。项目地的税务局给工程项目报备的时候是按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我们熟称为:外管证)上的金额和合同的金额(当然外管证上的金额和合同金额肯定是一样的)进行报备的,这跟分包不分包没关系,而分包的金额由B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开工时要进行税务报备更是扯淡了(假如: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延期开工日期,税务局怎么解释?所以他们回答的一点道理都木有),只要我们的外管证没有过期就可以进行报备,如果他们还说无效,那你跟税务局的领导反映。不过对于外管证应在A公司开出之后一个月内到项目地进行报备,不然就要重办外管证了,这个问题一般在跨省的时候会出现这个问题。

4、A完工了,则会与你公司进行结算,同时将结算金额减去已开票金额的差额,补建安发票给你们公司,跟你们公司未付款没有任何关系。而A公司没有进行开票,只要外管证没有过期便可在什么时候开票就在什么时候开票,当然外管证是可以延期的,只要你们公司出个证明就行了。所以什么滞纳金也是扯淡。

补充的回答:上面说A公司分包给B公司的问题,对于建安项目分包的一般都是劳务,当然也有可能是工程分包。你说A公司分包300万给B公司,那么B公司就要开300万的发票给A公司,并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在开票给你们公司的时候,可以用这300万产生的税费进行抵扣,理由是这300万不是A公司做的工程,A公司不用承担分包的税费。这是A公司与B公司的关系,跟你们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

最好我有些不明白,为什么你公司给A公司工程做,你们要管这发票的问题。你们作为甲方,只要A公司去开发票就给你是了,管他是怎么开出来的,只要是正规的建安发票就行了。还有一点,就是你们作为甲方,付款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给你们提供正规的建安发票,不然你们就推延付款了。

不知道你明白了木有,希望对你有帮助,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出来。一起分享下。希望采纳!

需要帮助的话,可以联系我

1、1000W中的300W是B级分包开给A级总包的发票,不存在要开2张发票,B级是向A级收款,并不是向你公司收款,B级分包的发票并不存在你公司的名字,跟你公司没关系。然后A总包拿B分包的300W发票可以抵消A的300W,那么A就只缴纳700W的税款就可以开出1000W的发票给你了。

2、先开B分包、后开A总包。否则原则上来说A总包不能抵扣的。

3、关于外管证金额多了,不正确,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文件。各个地方税务操作略有不同,但按理论上来说多了,不是少了,是可以开出发票的,一般金额多了,结算没那么多钱也是可以的; 关于未备案问题,有个文件规定要一个月之内到对方税务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视为自动作废,但这个文件不是全国统一的。

4、无外管证缴纳全税是无时间限制的,如有外管证且当地税务局建档了,是有限制的。其次可以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不过延长期限和减免滞纳金需要提交资料,需要审核,需要工作日,就怕你来不及。一般申请延长期限的都是在本地有税务登记证的,且连续一段时间都无力承担税款的。

建议:打一份书面申请,阐明绝对与事实相符,请负责人签名,公司盖公章---指A级总包的名义。直接找施工地税务局科长级领导,例如管理科科长、所长说明情况。一般都会酌情考虑,下面都是严格办事的,要他们减免也没权利,只有领导有权限。

总包工程中,建安营业税实行属地原则,现分包单位在建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建安发票,税务局已经代为开具了发票并收了建安营业税,请问总包方如何计算纳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1:1000W中的300W是B级分包开给A级总包的发票,不存在要开2张发票,B级是向A级收款,并不是向你公司收款,B级分包的发票并不存在你公司的名字,跟你公司没关系。然后A总包拿B分包的300W发票可以抵消A的300W,那么A就只缴纳700W的税款就可以开出1000W的发票给你了。

2:先开B分包、后开A总包。否则原则上来说A总包不能抵扣的。

3:关于外管证金额多了,不正确,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文件。各个地方税务操作略有不同,但按理论上来说多了,不是少了,是可以开出发票的,一般金额多了,结算没那么多钱也是可以的; 关于未备案问题,有个文件规定要一个月之内到对方税务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视为自动作废,但这个文件不是全国统一的。

最后:如果无外管证缴纳全税是无时间限制的,如有外管证且当地税务局建档了,是有限制的。其次可以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不过延长期限和减免滞纳金需要提交资料,需要审核,需要工作日,就怕你来不及。一般申请延长期限的都是在本地有税务登记证的,且连续一段时间都无力承担税款的。

建议:打一份书面申请,阐明绝对与事实相符,请负责人签名,公司盖公章---指A级总包的名义。直接找施工地税务局科长级领导,例如管理科科长、所长说明情况。一般都会酌情考虑,下面都是严格办事的,要他们减免也没权利,只有领导有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