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合同书范本?聘用协议与雇佣协议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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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劳务市场上干活算不算雇佣关系
干甚么活?应当来讲是有关系的,就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了
固然是雇佣关系!1般也就是口头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Q2: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中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胜诉大吗?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劳务合同,你这个合同是和谁签定的呢?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只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务合同。如果你和公司直接签定的就是劳动合同,和第三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现在公司工作的,叫劳动派遣,就是你的劳动合同建立方是第三方,使用单位是现在单位。如果现在单位和你签定的是劳务合同的话,其实就算签定的协议,和可以视作劳动合同看。
2、你现在去法院,那之前是否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论如何呢?
3、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你不是有劳务合同么,这个就可以证明呀,如果不是和第三方签定的。你有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单,都可以座位证明材料的。
4、没有签定任何合同,那么你前面所说的劳务合同有是什么呢?证明劳动关系不一定需要用劳动合同证明。
5、请你把我的提问补充,我再详细回答。
法院按雇佣关系立案了,所以本案不可能按劳动关系判决的。
Q3:聘用协议与雇佣协议有区别吗
聘用合同是中长期的、平等的、福利待遇齐全的用工合同。雇佣合同一般是短期用工,工资可以临时约定,福利待遇不全的用工合同。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Q4: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区分方式。
最好称个人,不要称个体,让人误解为个体户.
个人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可能有几种
1、有编制的,属于人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所受到的伤害,单位要承担责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2、无编制的,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则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还有一种一般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你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赔偿。
Q5:什么是劳务雇佣
雇佣关系指什么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人力资源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不仅仅只有人力资源公司。 劳务派遣是什么?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这种模式由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档案等人事管理工作,受派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因此受到一些企业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