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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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呵呵,审案的吧。

我来说说吧: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应当支持,但要求全额支付培训费,不合法,三年服务期,已服务一年,支付三分之二培训费是合理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服务条款,应当有效,且得到保护。

第二,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得到补偿。双方协商解除时,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应当支付补偿金。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提出的,要求支付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情况还是比较明了的。

第一个:《劳动合同法》第22-25条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个:企业要求员工支付所支付的培训费用是合理的,但是计算方式上有误,应扣除员工已经工作的一年时间,所以员工支付6000元就行了。。

第三个: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您好: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如果单位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刘某就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限制性质条款。 2、有法律效力。企业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这要分两种情形:一、刘某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最后同意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二、如用人单位不堪刘某的交涉,自己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就能享有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违约金条款

.2.有效。应承担6000元的赔偿费用。

3.如果是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违约赔偿。

2.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要求“赔偿9000元培训费”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刘某结业后实际已经工作了一年,还剩余的二年应当分摊的培训费应当是9000-9000/3*1=6000元。

3.刘某自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企业和刘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刘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Q2: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

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

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

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Q3:劳动纠纷案件

首先,要确定的是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解雇你;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要补偿你17个月的工资,这里的17个月的工资,是按照你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来计算的;

其次,自助的方法是到你们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

以什么理由解除合同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Q4: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1、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双方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般显示公平的合同解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1、视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有的地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会注明合同解除的日期的。

3、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除非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认定工伤外,均得认为是工伤。三种情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工伤。

Q5:王定刚的成功案例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9.6万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8)荣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余文勇)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余文勇)

3.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调解结果:某某公司支付原告6万5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百分之十五(即近1.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曹祖华,审判员:董大杰,人民陪审员:陈萍,书记员:童毅)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5.仲裁裁决:某某(本市之外的地级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付给申请人8.1万元

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仲案字[2009]第473号仲裁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严毅,书记员:杨庆林(兼))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学权,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6.买卖合同与产品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同时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曾永福,书记员:代孟超)

(对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昌剑,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邓伟,审判员:李宁川、何礼超,书记员:黄涛)

(对方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龚仕清,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7.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575号被告董XX一次性赔偿原告吴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2000元,诉讼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由原告负担256.50元,被告董XX负担150元。2010年6月8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8.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一、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号重型自 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12052.42元,诉讼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0,由原告负担90.50元,被告许XX负担100元。2010年5月12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和春晓,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9.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号挂靠经营纠纷一案:1.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所签订的《煤炭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转让费15000元和押金2000元共计17000元。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共计44533元)。

(审判长:罗原峰,审判员:陈先堂,人民陪审员:朱世良,书记员:刘萍)

10.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1299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1.被告荣县某某煤矿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共计9106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11.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荣劳仲案字[2010]第271号:1.由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1007.02元(大写:捌万壹仟零柒元零贰分);2.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 严毅 书记员:严毅[兼])

1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自民一终字第5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单位给付某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000元;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因本案纠纷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尤艳 代理审判员:陈艳珊 黄涛 书记员:罗璇)

1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甲方诉被告乙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87664.42元的70%即61365.0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16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4536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3574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被告负担2000元。

(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39675.50元,由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39025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418.88元,合计167418.88元; 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在川C10119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0000元,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元,实际应当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赔偿原告94769.07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负担700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078元。审判员郝小军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郝婷(被告乙某,委托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58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13.9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审判员:谢召弟,人民陪审员:谢纬,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16.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743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1.5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人民陪审员:漆杏梅,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淳、谢颖秀,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律师力争减少赔偿金额从4.4万降至2.9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52号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18.超龄农民工艰难的维权之路——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元

2011年4月27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又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10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凉人社复[201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委托代理人王定刚重新向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24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冕人社工决[201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该农民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15日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九级伤残。2012年3月2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是少有的胜诉案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工伤事故,各地做法不一样,一般都是适用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但获得赔偿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相差太远。本案也是一个成功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赔偿17.5万元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荣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中一被告方无责任,一被告方只承认在无责任范围内11000元,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一被告方车辆经检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起了加重损害结果的作用,存在有一定过错,驾驶行为与原告亲戚死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被告方在事故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徐政,书记员:杨政)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谭爱华,审判员:曾昭球,代理审判员:黄涛,书记员:但唐付)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分家分出房产纠纷 一房冒出两本证件

26年前兄弟分家单过,2001年一房竟出现了两证,无奈,弟弟状告哥嫂。法院认为,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清单的内容是将以嫂嫂名义申请修建的房屋三间分给弟弟,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达成分家协议后,即为弟弟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属弟弟所有,并正式生效,嫂嫂的房产管业证已被注销。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刘毅波;审判员:徐政;人民陪审员:王安太;书记员:蒋丽)

对方委托代理人陈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许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5.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婷,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