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服务实施方案?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服务实施方案?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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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工模式。两者实质性的区别就在于:

劳务派遣是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

劳务外包只是用工单位将其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部分工作委托劳务公司来做,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

法律规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合同期内,若派遣员工无工作或待工,劳务公司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Q2:外包工正常离职的怎离职 都有什么程序

1、外包工一般是指劳务派遣或外部第三方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那么劳动关系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应该先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他通知用工单位。

2、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

3、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4、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扩展资料

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有二个前提:

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工作在操作上具有基础性、重复性、通用性的特点,这使人力资源外包成为可能;  

二是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人力资源外包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国家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国内不得私自佣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机构代理。因此,无所谓正式不正式,凡中国员工都是象你一样。

根据公司与 fesco的商订,你与 fesco签定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属于 fesco,由 fesco派遣到外资公司工作,工资由外方支付给 fesco,再由 fesco发放给你。一旦外资企业与你解除工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可将你退回 fesco,你并不属于失业,仍是 fesco的员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工作是外包,而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离职后,公司克扣工资的,可以带上劳动合同,反映到就业局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赔偿。

外包工一般是指劳务派遣或外部第三方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那么劳动关系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应该先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他通知用工单位。

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

一、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你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快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外包工一般是指劳务派遣或外部第三方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那么劳动关系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应该先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他通知用工单位。

二、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

1、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扩展资料: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Q3:如何开展人事外包业务

要去主动联系一些中介及职业介绍所的负责人,双方谈好具体的方案。给出单位的用人标准,让其为单位招募合适的人选。再进行组织到单位面试,体检等。通过者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要建立长期合作意向,转介绍其他家的职介或者是人才外包机构。

Q4:劳务外包应急预案

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一方面,本公司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本公司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2、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Q5:建筑工地对外包采取什么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地对外包采取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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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书

    ‍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经协商,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双方在已经签订的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JGJ59— 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二局有限公司及中建二局四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第三条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之间是劳务分包协议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协议关系,劳务承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四条 劳务发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劳务承包人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对劳务承包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定期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排劳务承包人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由劳务发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支付。

  作业人员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统一由劳务承包人采购(须在甲方合格劳保用品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5、有权制止劳务承包人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劳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有权拒绝劳务承包人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劳务承包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外),劳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劳务分包协议,责令劳务承包人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发包人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当劳务承包人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违章作业时,劳务发包人可以按照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直接在此保证金内扣除。 

  11、劳务承包人必须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不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第五条 劳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报劳务发包人备案,在证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50 人以下的,设1 名专职安全员;50 人~200 人的,设2名专职安全员;200 人以上的,设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5‰。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件报劳务发包人备案。 

  3、负责所雇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证岗吻合。 

  4、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负责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造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将这些资料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并且还将按照每发现违反一人次处200元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处理)。

  5、按照劳务发包人要求对施工班组、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报劳务发包人备案), 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均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

  6、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对劳务发包人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拒绝劳务发包人违章指挥。 

  7、承担所雇佣人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须在甲方合格劳保用品供应商中进行采购)所需费用。 

  8、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劳务发包人牵头劳务承包人具体实施,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其中伤者救治费用应由劳务承包人先行垫付,待事故处理后按责任大小分担。 

  2、劳务发包人违章指挥、不按照要求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3、劳务承包人不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4、由于劳务发包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发包人进行经济赔偿。由于劳务承包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劳务发包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