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合同用工时间写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含吃饭休息一个半小时),这科学吗?

劳务合同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合同用工时间写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含吃饭休息一个半小时),这科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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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签劳动合同是填当天日期吗

签劳动合同是填当天日期,合同起始日期为入职当天,试用期也应从入职当天计算,是试用期当天开始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2:合同用工时间写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含吃饭休息一个半小时),这科学吗?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作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故,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我认为吃饭时间应当算为工作时间内。

要是不包括,你咋解释公务员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安排.他们是神仙,不吃饭的

很明显者不合理,可以去劳动部门咨询一下此事

加班时间给加班工资吗?合同里咋写的劳动时间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日内应该有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所以,你们公司的BOSS没有剥削你。

一般来说标准工时是指朝九晚五,这是八个小时。你这个8点半到6点前,如果不是自愿提前上班晚下班,这就算加班。但是这是否是你个人的情况,还是你单位所有人都是这样,如果个人情况可以果断要求加班费,如果是整体情况你也可以要求加班费但就要冒被炒的风险,请自己衡量。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天标准工时为8小时制,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延长工作时间,却不支付加班费,如果你合同上描述的标准工时为9个半小时,当中扣除1个班小时的吃饭和休息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也只有8小时,合同看起来也不违反规定。标准工时是不包括吃饭和休息时间的。

Q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区别: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

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后,才会约定服务期的。一般来说服务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较劳动合同期短。

eb服务期内如果要终止合同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即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服务器一般是指单位为了使你胜任工作,出钱让你去第三方进行培训,比如飞行员等职业就需要特殊的培训,而且是单位出钱的。培训回来后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必须干满多少年之后才可以离开单位,否则将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单位为培训你所花费的指出。这个期限一般比劳动合同的期限时间短。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双方约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推之,所以服务期是不会短于合同期限的,只是它的一部分。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限制,单位是受益方。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与单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不会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空当让不法老板来钻。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以后才有权利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单位无权约定服务期,即使合同中做出了约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单位确实为你提供了培训或者特殊待遇等等,约定的服务期就要产生约束力的,你强行辞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无疑是公平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服务期的长短,例如,单位花了钱对员工进行了培训,那么服务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呢,对此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花了很小的一点就可以约定一个很长的服务期,例如,培训用了1000元,服务期约定了1年可以吗,答案是可以,那么10年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面还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发挥着作用,对于这种显示公平的约定,法官有权利确认其无效,当然,这里的界限是显示公平,上述例子中服务期约定为3年,法官就很难认定其

Q4:关于劳动合同,以前是工作八小时,公司领导说要换成12个小时工作时,让我们签一个自愿加班申请表。

按照《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每天工作12小时违反了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天天如此,违反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2、违法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

3、公司是否同意改回8小时工作,主要看公司的法律意识,公司如要执意违法,应与之作斗争。

不合理,无效,不会同意的

你好!

可以去劳动部门问一下

因为你们的劳动合同没问题,加班自愿,也有加班费,因该说属于正常现象。

就是你们的加班费多少的问题,劳动法有规定加班费不能低于一个底线,具体多少钱,要看当地的基本工资水平的,上海现在大概加班费8/小时。

建议你去劳动保障部门去问问。和公司协商,他们如没有利益可图,当然也不会轻易改变现在的制度的。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Q5:劳务合同一天工作几小时

指八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直接规定的实行固定工作制度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它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保护。因此,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该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在这一时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隶属关系,其须遵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