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税率(外国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税率(外国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

内容导航:

Q1:外国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我已查过书证实过。即此人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而且虽然此人是外国人但此种收入和身份都不在免税范围。 查看原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某设计师一次取得收入6万元,超过4000元,所以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按30%的税率缴纳。计算时扣除2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所以答案上写的是60000*(1-20%)*30%-2000=12400元。

Q2:支付境外个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没有发票如何做账

支付境外个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没有发票,需要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请的临时工提供的劳务,则可以将临时工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核算。

扩展阅读: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缴纳的税:

(一)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所述,如境外机构向中国公司提供的劳务不属于111号文列举的不征税营业税范围的,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则应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3%和2%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堤围防护费:

根据《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67号)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9号)的规定,驻穗办事机构(包括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外地和外地企业驻穗机构等)属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堤围防护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防费。

(四)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点第(一)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Q3: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劳务费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000元的,扣除20%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Q4:如何收取境外支付的佣金

要签有合同,并要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然后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连同合同、付汇申请一起交给银行办理即可。

付给境外企业佣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Q5:支付境外劳务费

支付境外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你单位应为该国外认证公司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如上述国外认证公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你单位应履行其应纳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2、你单位到地税局办理营业税完税证明或营业税不予征税证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与该项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它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同一合同或协议涉及多次付汇的,可就第一次办理付汇凭证时提供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以后付汇可只需提供与上述合同、协议有关的售付汇凭证;   (2)税收缴款书(如属于境外劳务不予征收营业税的则不需提供)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   同时应填写《索取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