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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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与劳务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

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2: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劳务关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合同的话就是劳务派遣合同。

1、我们认为,你方和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11年4月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你方和上海公司应于2011年4月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合同到期但必须解除合同此时劳动关系才能结束。

2、然而你方在上海公司外派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务派遣,这是公司内部决定外派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并和外包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包协议。而问题恰恰是因签订这两份协议所引起,为此,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由该条不难看出b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约定作为用工单位应尽的全部义务,而你方和上海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毋庸置疑,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不是主体的变更,作为上海公司也无权将你的劳动合同进行主体变换,不难想象双方就一方的工作隶属关系约定为第三方。及便这样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作为第三方的b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确认,也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根本都没有发生,据你所说也就是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而无论该协议的内容如何都无法取代劳动合同。况且作为上海公司对你方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也延续到2010年10月份。

3、综合以上分析,你方和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你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索要相关的费用。

Q3:劳务与劳动关系哪个对工作者的利益更好些

当然是劳动关系对工作者好一些,仅仅是一个是工亡、一个是人身雇佣损害这个方面上赔偿就相隔几十万。

不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设定处罚,对一般劳动者没有设定违约责任。

Q4:什么叫劳务? 简单一般用语!

劳务(services),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服务能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艺术、旅游等;有的服务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联系,如: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商品的分类、包装和保管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这类活动是生产性的,能创造价值,计算其成果时,应计入国民收入中,其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价值愈多,劳务部门、行业或职业有逐渐发展的趋势,面临所谓第四次产业革命挑战的未来社会,这种劳务性的服务部门更会大量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员工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与工厂签定合同,表现好的,一段时间能升到正式员工,享有婚,产,丧假,派遣工是没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中介,一个大的公司需要人的时候不可能一下就能招聘几百人,就必须用这样的方式,劳务公司把你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只是用人关系没有劳务关系。 唯一的好处就是不会因为找工作犯愁了,也不会出现企业胡乱罚款了,如果出现企业倒闭企业无法赔偿的还有劳务公司来赔偿你的损失。终止你与两个公司成立了劳务 用工关系

Q5: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是什么?求解答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简单地说就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从劳务派遣单位取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一切劳动保障与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报酬和工作要求,进行培训,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