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求一份劳务纠纷诉讼书,内容如下,我辞职,老板不给工资,随我找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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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纠纷

1、在质证中一般需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

1)、真实性

2)、合法性

3)、关联性

2、根据你的描述,你都需要说有意义,因为你没签订,所以你向仲裁庭提出字不是你签订的,需要申请字迹鉴定

对该份合同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因为该份合同,不是申请人所签订,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合同上也无申请人的签字或是指纹确认(如果有你的签字,就说不是你所书写,可以申请鉴定)。

如何这份合同确实不是你签字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要求对该份合同进行笔迹鉴定

Q2:求一份劳务纠纷诉讼书,内容如下,我辞职,老板不给工资,随我找劳动

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同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看懂什么意思?

Q3:劳动合同纠纷

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否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不违反合同,如果你要是不想干的话,可以申请离职的,属于调岗信法网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算。

公司没有经过你同意,擅自改变你的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不能算公司违约胡,公司有权安排员工胡工作,由于你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有理由另安排你胡工作。

Q4: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去哪里起诉,依据什么法律,注意

劳动纠纷不是起诉,而是应该带上能证明你劳动关系的证据,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问题,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 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5:合同纠纷代理词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