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管辖法院(劳务纠纷,合同无效,是否按照不动产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管辖法院(劳务纠纷,合同无效,是否按照不动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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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纠纷,合同无效,是否按照不动产法院管辖

劳务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法院管辖,应当向劳务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也许是的。

Q2:劳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

劳务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地域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级别管辖:各省市不完全一致。一般涉及外商合资、独资及中外合作的企业的争议有省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Q4:劳动合同争议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现有的情况是,合同签订地是在甲区,而A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乙区。 本律师代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备依法起诉,但是面临的问题是,应该向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签约地甲区法院起诉,还是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律师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法有明文,我们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顺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32636333利立案了。 虽然如此,本律师还是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可商榷之处:

1、虽然过去有将劳动合同专列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区别,但是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却是毫无疑问的。劳动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大类,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机构也都是民事审判第一庭(即所谓“民事庭”)。既然属于民事案件,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然也包括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约定,虽然我国目前劳动案件适用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劳动仲裁後的法院阶段,显然也是存在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的,而且也完全应该允许当事双方自愿选择(当然必须是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的。 2、查遍所有诉讼法律法规和书籍,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管辖法院的法定情形只有“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而“专属管辖”依法只有不动产案件、港口作业案件、继承案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争议、船舶污染、海洋勘探开发等少数几种情形,主要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劳动法若干问题解释》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项新的“专属管辖”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约定,这显然是有失妥当的。

Q5:有关劳动争议及管辖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应当向劳动者合同实际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

向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县区劳动局提出

在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