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保洁外包(你们在成都好一点的劳务外包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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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农行劳务外包员工与农行职工有什么不同
农行职工是与农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农行劳务外包员工是与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劳务公司再与农行签合同,即是说这种员工不属于农行,但为农行提供劳务.就像保安不属于他服务的小区一样.
劳务派遣叫合同工,正确来讲,你并唔属于农行,你在农行产生既剩余价值会被你所属既公司剥削,然后剩下来的才是你的。
Q2:人才租赁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⑤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人才租赁外包叫法不准确,应该叫人才外包,这类做法是:员工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把一些关于人事方面的事务外(包括员工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等等)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员工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等等要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完成,只是包这些员工外派到用人单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这类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
Q3:你们在成都好一点的劳务外包选哪个?
我很推荐兼职猫,这上面成都的兼职全职都有,找到的员工质量好,能干。
Q4:四川贝斯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出国劳务资质证书吗?
您好!有的。公司介绍贝斯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位于成都市武侯区 占地600余平米,员工60余名,是川内大型的综合商务咨询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名誉。公司具有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劳务外包、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产线外包、市场维护。主要业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中介服务,各类签证代办等我公司常年为发达国家输送大量中低端技术人才,在行业内树立良好口碑。公司成立以来就十分注重信誉建设,制定了”快捷,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共求奋进“的经营宗旨。”为雇主负责、为劳务人员负责“的经营原则,并与中国前10强人力资源同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先后同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公司、协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海外有的服务机构和律师团队,为出国务工人员保驾护航,公司本着诚实守信,顾客至上,始终如一的经营理念,赢得了国内外雇主以及工友的信赖与支持!
Q5:劳务派遣是什么?
你是甲单位的人,单位派遣你到乙单位工作。合同上有甲乙丙三方的其中一方是你的话,应该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和第三方签订合同的用工方式,它应该属于劳动关系模块的范畴!
不一定的,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你作为劳动者,跟你签劳动合同的是甲公司,甲公司再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你派到乙公司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一定要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你属于甲公司的员工,但不在甲公司上班;你在乙公司上班,却不属于乙公司的人。这就叫劳务派遣。
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经营服务四大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