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招聘信息网(第一次出国劳务,护照、签证要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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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Q2:出国护照办理流程 出国护照办理流程有哪些
1、领取申请表:领表地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领取。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2、“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或中国台湾,不含过境国家;“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备注栏说明未被批准情况;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申请证件种类类别”请按实际申请证件种类只可选择一种;“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延期、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取证方式”请自愿选择;“以下由申请人所在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由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3、哪些人员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4、申请加急的条件: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开具的证明。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境外邀请函。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须提交录取学校入学通知书。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办理加急业务申请,外文材料须到沈阳市公安局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领取证件: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须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持《取证回执单》,交费后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制作完毕的证件保管期为三个月,过期不领取的予以销毁。
6、取证程序:凭《取证回执》到收费台交费;凭交费收据到领证台领取证件;领取证件时,请仔细核对护照内容,避免发生差错。为减少您的往返次数,一次办结护照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愿意速递的人员,请在办结申请手续后,持《取证回执单》到邮政局设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的服务台办理邮政速递手续,护照邮寄费用直接交邮局柜台即可。
7、哪些出境事由需提交证明材料:公派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Q3:我想去国外打工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出国,需要办护照和签证。
办理护照的一般程序为: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 领取护照。
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护照办好了,就开始办签证。
一般签证,分为旅游、探亲签证,工作签证 (楼主不是留学,那就不说留学签证)。
旅游签证,通常很多国家需要有抵押金的,一般从5-10万不等。各国签证的要求都不同,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具体的需要向外国驻中国大使馆详细了解。
旅游签证和工作签证的办理,各国的收费都不太贵,一般需要人民币1000-3000多不等。
不同的是,工作签证需要有外国雇主的担保信,以及邀请函才能办。
一般办理旅游签证的周期为2-4周不等,办理工作签证的周期稍微长一点,需要至少6周。
Q4:第一次出国劳务,护照、签证要如何办理呢?
过去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及其人们对生活水平质量要求的提高,愈来愈多的人挑选出国务工。一般,针对第一次出国的人而言,面对未知,大家或多或少都会心里没底。有些担心,有些程序不知道怎么走。首先要考虑是指间隔时间、签证的难易程度等等。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第一次出国劳务,护照、签证要如何办理。
一.护照
请携带照片、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组织办理护照。7到15天是可取的。
1.提交填好完整并贴着申请人最近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护照申请表》,并提交相同规范照片2张。
2、提交当地居民户口簿(或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扫描件,并提交正本备查。
注:请求人必须亲身办理。16周岁以下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能够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提交身份证)。
二.签证
拥有中国护照的住户,去哪个国家,护照上规定有哪个国家的签证(申根签证、落地签、免签等特殊情况除外),说明这个国家允许你进到。
1.所需资料:
出国签证的一般流程是:确定签证种类→准备所需的申报材料→将签证申请材料送至国外驻我国领事馆→等候→到领事馆领到签证。
2.办理签证所需的基本文档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签证类别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国家只需要交费填表,而有的国家需要的资料许多,包含银行存款证明、工作证明等,而且大部分欧美国家也要分配谈话。你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签证官证明你没有移民倾向,也就是说你不会留到那边变为黑户不回来。每个国家的详细规定,请查看该国大使馆的官网。
3.免签
假如你来免签证的国家,如果你的护照上没有任何国家的有效签证,我国家的海关很可能不会让你出国。只要去马尔代夫、印尼巴厘岛、韩国济州岛等地,只要拥有往返机票和护照,就可以直接出国。
4.落地签
申请人必须注意,解决这类落地签证的国家很少,签证政策随时可能产生变化。申请人最好在出发前联络目的国大使馆,并在出发前表明清楚。付诸行动,以防在到达时被拒签。
5.申根签证
申根区包含26个欧洲国家,只要拥有其中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来回全部申根国家(注意英国不包括在申根区)。可是,您必须向签证官证实您的行程的第一部分是在您的签证解决国家,不然使馆不会给您签证。
Q5: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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