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派出员工的账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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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派遣的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原发布者:尉寅泉
最近接手了劳务派遣的会计业务,想请各位大虾看看以下业务处理对不对:1、收到用人单位的劳务费。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4、支付社会保险。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贷:银行存款5、支付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6、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7、支付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8、支付日常业务费用(如:出差费,接待费等)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9、年终结转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 补充:第六笔改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第九笔改为: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比工业商业会计要简单的多,没有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一般也没有存货,有也比较简单,主要是用于公司办公用的用品。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
Q2: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该公司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案例中由于接受单位被兼并,劳动服务公司无法为张先生安排工作,主动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并没有为张先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劳动服务公司不但有责任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滞纳金,而且应该为张先生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劳动服务公司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也无法为劳动者单独支付工资与社保费用,作为接收单位的这家制造企业是否也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服务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工作。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案例中已发生的情况判断,由于该劳动服务公司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中对于双方约定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无法确定,所以当发生社保费用的缴纳、补缴情况时,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全部支付。 专家处方应在劳务输出协议中约定缴纳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 劳务派遣组织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一定要针对劳动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且,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所以,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积极履行义务,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独门验方 不能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坤山:张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否则,就应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该制造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由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那么,应由劳动服务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收取该制造公司的管理费,由于张先生与该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该制造公司负担,交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候诊室怎样对待面试落选者 近来,我们收到一些读者朋友的来函,他们纷纷表示工作之余很喜欢来HR诊室看看,因为这里有很多案例与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似,听听专家的分析和HR同行的支招,能够开拓他们的工作思路。也有越来越多的读者愿意把他们在工作中的困惑说出来,希望在HR诊室里得以解决。本期我们选登的是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薛业松的来函,他说:最近,我们中心刚刚完成蚌埠市某企业的招聘录用工作。我对负责招聘的经理说:“无论来参加面试的人员是否被录用,你都必须及时通知他,这既是对他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树立我们中心的形象。” 这位经理却说:“这怎么能树立中心的形象呢?你知道吗,你如果立即通知那些落选的人员,告诉他们公司没录用他,这样会给他们很大的打击,有种幸灾乐祸的感觉。所以只需要通知那些被录用的就可以了,不要通知那些落选的人了!”我没有与他继续争辩下去,但内心里却不认同这位经理的观点。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待面试落选者呢?我很想听听HR同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
Q3: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计提三费
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规定是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
由于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问题呢?
比较合理的操作方式应该是仍由劳务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标准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统一的相关制度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比如某人参加学习,按规定可报销学费,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人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虽说麻烦一点,但小麻烦可以避免出现大麻烦(纳税调增)。
刚做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活,发现其在处理劳务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这里记一下,以备忘。
该公司根据派遣工的工资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计入了劳务成本内,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收入扣除项目里只包括工资和四险一金,并不包括三费,所以将计提的三费计入劳务成本是错误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也不应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营业费用比较合适。显然该公司也知道这一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又作了加回处理。
该公司与用工单位为了方便派遣工的福利发放、教育经费的报销等,没有在本公司核算相关事项,而是计提三费后于月末直接将三费支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收取后处理派遣工的福利事项(这种处理方式实务中很常见,通常缘于这些劳务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派遣工”,用工单位只是利用劳务公司解决了这些人的用工方式,掩饰和回避有关的国企用工规定而已),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三费的扣除除工会经费需提供工会拨缴款收据外,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增,徒增巨额税款。
关于劳务公司三费的扣除,目前比较公认的处理方式为(以下好像是大连局的答疑中提到的)
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规定是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
由于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问题呢? 比较合理的操作方式应该是仍由劳务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标准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统一的相关制度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比如某人参加学习,按规定可报销学费,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人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虽说麻烦一点,但小麻烦可以避免出现大麻烦(纳税调增)。
Q4:开劳务票:(应付工资+单位部分保险+管理费等),问收入是以全额做还是以差额做。以劳务公司名头缴纳社保
全额做或差额做都可以,反正纳税都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以劳务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不影响会计处理,差额和全额都可以。
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单位计提部分)
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等
我给你发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希望你仔细的看,答案都在里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Q5:劳务派遣企业派出员工的账务处理问题
从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们公司的劳务派遣属于你们公司的主营,因此,取得的被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应作为你们单位的提供劳务的收入,你们给被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也是按被派遣单位支付金额开具;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可改为: 2、收到A公司付的劳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3、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5、支付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保险(三险一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五险)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6、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8、这样处理,与你的会计处理营业利润是一致的,但营业收入比你的会计处理的营业收入高,因此,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基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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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进成本吗?
有两种方法核算劳务公司代付工资。
1)差额法:按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与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差额计入收入,并计算营业税,这样,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就不能计入成本了。
2)全额法: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按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计算营业税。
上述两种方法,第一种不但工资是代付的,社保也由委托方支付(含单位缴纳);第二种方法,社保由劳务公司缴纳。
所以,你们应使用第二种方法,即收到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和单位缴纳社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具体的分录:
1、收到委托人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3、计提企业缴纳社保部分
借:劳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4、完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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