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费计入什么科目(劳动派遣方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佣工方签署的关于收取劳动者的管理费的协议,劳动者是否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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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派遣方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佣工方签署的关于收取劳动者的管理费的协议,劳动者是否也要遵守
不合法,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第三方不知道,不追认的情况下,如果损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该协议无效。
李明可以通过协商要求撤销这份协议,如果不行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和李明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要说明情况。如果没说明就是违反诚信原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Q2:案例分析 工作 派遣 工资 急求啊
该案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一、合同的期限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派遣工作内容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劳动者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该工作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以该派遣行为违法。 三、同工同酬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本案中,唐某发现自己干活与工友李某一样,工资却比他们少80元,为此要求矿方同工同酬,矿方拒绝了唐某的要求,矿方的这一行为违法。 四、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公司要收取每月80元管理费是违法行为。 五、返还扣款的问题 由于不能收取管理费,所以矿方不能从唐某的工资里扣除,应该将扣除的管理费全部返还给唐某。而不是只返还50%
1、唐某的保险不能由矿方缴纳,而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因唐某与劳务公司为劳动关系双方。 2、加班费和奖金同上。 3、法律规定,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4、管理费是矿方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协议的事情,与劳务工本人的工资无关,不应扣工资。
1、劳务派遣至少2年以上合同; 2、不该收取管理费,也不得在工资里扣除; 3、应返还唐某80元被扣款.
Q3: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计提三费
刚做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活,发现其在处理劳务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这里记一下,以备忘。 该公司根据派遣工的工资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计入了劳务成本内,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收入扣除项目里只包括工资和四险一金,并不包括三费,所以将计提的三费计入劳务成本是错误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也不应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营业费用比较合适。显然该公司也知道这一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又作了加回处理。 该公司与用工单位为了方便派遣工的福利发放、教育经费的报销等,没有在本公司核算相关事项,而是计提三费后于月末直接将三费支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收取后处理派遣工的福利事项(这种处理方式实务中很常见,通常缘于这些劳务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派遣工”,用工单位只是利用劳务公司解决了这些人的用工方式,掩饰和回避有关的国企用工规定而已),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三费的扣除除工会经费需提供工会拨缴款收据外,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增,徒增巨额税款。 关于劳务公司三费的扣除,目前比较公认的处理方式为(以下好像是大连局的答疑中提到的) 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规定是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 由于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问题呢? 比较合理的操作方式应该是仍由劳务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标准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统一的相关制度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比如某人参加学习,按规定可报销学费,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人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虽说麻烦一点,但小麻烦可以避免出现大麻烦(纳税调增)。
Q4: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问题,如何缴税,如何避税,如何开票据?
劳务派遣公司,交的税费:
公司成立交营业账簿印花税产生收入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产生利润交企业所得税公司内部人员工资大于350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个月都要做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一栏的“增值税申报明细表(30行需要自己填一下)”“附表1、2、3、4”,一共七张表。(其中就包括税报综合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B)类报表)。
你直接把第一行输上一个季度的收入总和就行了,下边有税率系统自动交多少所得税就出来了,企业所得税B类说明企业所得税是是核定征收的,有两种,要么按收入核定,要么按成本核定,具体要看你的网站上显示的是收入还是成本,填收入或成本,系统会根据你的填的数的利润率来计算你的应纳税额。
如果按收入查账征收,就把你本季收入填在收入栏,应税所得率填税务机关核定你的数值,两者相乘就是你的应税所得额,在后面把税率25%填上,乘应税所得额就是你的应纳税额,如果你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在抵扣税额栏填写应税所得额乘5%,再减去你本年以前月份缴纳的就是本期应缴税额。如果是按成本查账征收的,把成本费用填在成本填,应税所得率同上,用成本除以1减应税所得率后再乘应税所得率就是你的应税所得额,下面的填法同上。
劳务派遣公司,合理避税: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比较新型的行业,可能各地税务局要求不尽相同,最好还是先与税务局沟通一下,据我所知,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方法是,将收到的全部工资、保险、派遣费等做收入,然后将支付的工资、保险费等做成本,按二者的差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各项时,全额开营业发票,支出就与一般企业一样了;
二种方法是,将收取的劳务派遣费做为收入,其他做代收代付处理,收到时做在往来账上,直接用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费时,开营业发票,收到其他代收代交的费用可开结算性收据。
劳务公司的收入:收到的全款扣除应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后的余额。即纯管理费的部分。
劳务公司收到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为代收代付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劳务公司的收入额,即纯管理费部分。
税率:5%
Q5:苏州共有几家派遣公司?是派遣公司不是中介!
苏州有很多很多家派遣公司。如:
1.瑞康江苏苏州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振熙。注册资本:999.0万元。
2.苏州皖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华。注册资本:5000.0万元。
3.苏州德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健。注册资本:5000.0万元等等,不一一列出了。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你和用人单位直接签合同,给中介交中介费。
劳务派遣: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用人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钱,劳务派遣公司再给你发工资。
拓展资料:
中介跟劳务派遣公司的区别?
1.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通常,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普工、操作工、装配工、技工、仓管、快递员等)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这部分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2.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劳务中介机构只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会被要求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3.劳动派遣和劳务中介的盈利方式不同。劳务派遣是向使用派遣员工的企业一方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方式;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都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苏州有很多派遣公司,比较大的有园区劳务公司、汇思人力资源、苏州高新狮邦等。没有单纯的派遣公司,所有做派遣业务的都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和中介都是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比较大的人力资源都是不收派遣工中介费的
苏州丰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黑中介,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国家环保产业园,没有挂牌,收押金说可以退换,之后一直推脱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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