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做法合法吗?派出所劳务派遣管理费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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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出所劳务派遣管理费合不合法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能通过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吗?能或不能有哪些法律法规明确吗?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同样需要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3:我干了13年辅警,现公安局要求我们同劳分派遣公司签订公同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需要看当时入职辅警时的约定。包括签约主体、任职期限、续约规定,等等。如果约定了再续约时签约主体可由公安局指定,就属于合法。
Q4:劳务派遣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吗?
劳务派遣是合法的,因为劳动法里面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因为劳务派遣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将劳务工资直接打到被派遣人员的账户上面,另一种是通过劳务费的形式将这笔钱打到劳务派遣者之前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对公账户上面,然后再由那个公司发给劳动者。
劳务派遣人员理论上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但是在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央企国企里面劳务派遣的人也不少,只不过做到完全的同工同酬,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两者的工资是不是一起做的。那些企业里面正式的职工就是他们的人事档案之类的,都在这个企业里面,他们的工资是由企业的财务人员自己做,而那个劳务派遣的人员虽然也是财务做,但是不放在一起。他们工资标准不一样,至于劳务派遣的人到底有多少钱,那就看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当时与这个被劳务派遣的单位是怎么谈的了。
无论是直接发给劳动者的这种形式,还是发给公司之后再转发给劳动者的,这种形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这个单位他可能不需要那么多正式职工,尤其是一些央企事业单位,他没有那么多的编制,没有那么多的名额,这个机构这个公司在组建的时候就给了82个正式职工的名额,但是就凭这82个人干不了所有的活怎么办?那就找劳务派遣的人员啊。一般特别核心的工作是不会交给劳务派遣人员去做的,但是很多初级的工作是可以的呀。
去做劳务派遣也不见得就是个坏事,因为劳务派遣人员本身社保缴纳的钱要少一些,真正到手的钱要多一些,很多单位正式职工,他可能一个月五险一金的扣缴2000块钱,那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可能一个月就扣500块钱,剩下的钱都是自己的。有好处当然也有坏处,就是待遇上实际不可能受到完全的同工同酬,看大家怎么去看待这个事情,稳定性上也不如那些企业正式职工好。
Q5:派出所劳务派遣管理费合不合法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