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薪酬制度?劳务派遣 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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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在薪资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和用工单位员工薪资保持同工同酬的原则。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65633930工资最长每月支付一次。
具体薪资必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注明劳动派遣合同
具体情况是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只规定同工同酬,但是派遣工和正式工一般是不同工种。做劳务派遣工作时应注意: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另外需了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劳务派遣 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应该和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同等工作量下是一样的。工资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标准发放。
有,如果合同中未体现工资,则可以低于全额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Q3: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介绍工作,工资是不是没有厂里直招的员工,工资高?
我的现在是规定的 是同工同酬吧 你那个胖子过去的那应该也是同共同咋的 那个工资是一样的 但还是福利待遇的话 还是没有正式工的那么多的福利待遇有些那你些些判决过去的那一个的 虽然说是那样说 但是工资应该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1、劳务所代招(劳务派遣)进厂和公司直招进厂工资有可能是不一样的
2、劳务所招聘的员工属于劳务所的正式员工,派去工厂工作属于工作派遣(可以理解为出差),工资还是由劳务所发。派遣员工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完成某单产品或者完成一段时间后,劳务所可以调回或者改派其它工厂。
3、直招进厂属于工厂的正式员工。工资多少一般看派遣的工作,如果是专业性的技术工作,派遣工工资是比较高的。譬如派遣经理,派遣质检,派遣调测等等。但如果是纯劳力的普通工人,基本能和厂里自有员工同工同酬。只是部分福利待遇可能有些不同,这要看你应聘的劳务公司是否大方了。
主要看合同怎么签订和约定的。 不过大多数操作都是像你说的这样,是工厂把所有劳务相关费用给到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工厂发给个人。特别一点的,可能就是派遣公司只负责协助招聘,招到的员工所有劳务关系都是和工厂直接签订,则是由工厂直接支付给员工。
Q4:信用社劳务派遣工资多少?
信用社的待遇还是不错的,其实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也是由信用社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发给员工,一般来说信用社的工资不会低,即使是劳务派遣工也不例外,转正机会的话一般是没有,除非你参加统一招考,考上就有了。另外每个地区的工资水品都是不一样的。
我贵州的·一月2000多的,扣保险,30%的绩效工资 一月1600左右···我这算地的啦···周围其他县··派遣最少每月能拿2000加
信用社的待遇还是不错的,其实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也是由信用社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发给员工,一般来说信用社的工资不会低,即使是劳务派遣工也不例外,转正机会的话一般是没有,除非你参加统一招考,考上就有了。
Q5: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的财务处理适用哪些法规
一、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全部费用的,可以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用工单位财务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而不存在计提工资、社保等情况,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也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二、劳务派遣公司在开具发票时,也可以将工资、社保、服务费分项,便于用工单位财务计账。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参见常州派遣雇员派渡有限公司网站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