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系统(劳务派遣如同击鼓传花谁是最后一棒?)

劳务派遣管理系统(劳务派遣如同击鼓传花谁是最后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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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力资源派遣的起源

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 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Q2: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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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3、5、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

你属于劳务派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没有补偿。如果你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会继续发你工资,如果没有你可以告劳务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的这种情况很多,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成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龄肯定是没有了,因为你现在签的劳务公司和原来那家劳务公司没有关系。其他的都还是受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劳动者没有办法啊,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一、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单位。

3.劳务人员: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

二、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对方如果不再续签,有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的这种情形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劳动合同法》链接: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Q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动工资等权益,处理退工、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在法律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法律上的主要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的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也最大限度的使企业达到了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受到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对劳动者来说一般情况在权益方面没有太大的影响,这里说的一般情况是指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非法的劳务派遣机构目前市场上很多(俗称黑中介),劳动者求职时应该注意其是否有派遣资质。

Q4:劳务派遣如同击鼓传花谁是最后一棒?

劳务派遣如同击鼓传花一样,劳务公司也不想让花落在自己手里。劳务公司生意火爆

春节前连日大雪,南京不得不放慢了生活的脚步——很多单位推迟了上班时间,有些单位甚至放了长假。而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因为大雪而影响工作进度,相反,这些公司异常繁忙。

在江苏汇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德服,一个60岁左右的老人,正忙着打电话,“最近都没空啊,我现在手里有500多人的保险要交,明天还要出差,要忙到年后了。”

几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忙着处理劳务派遣合同。一名女工作人员说,为了录入新签订的合同,她在电脑前一上午也没挪窝。

正值午饭时间,几个工作人员合伙叫了外卖,边吃边工作。其中有人告诉记者:“这些天都非常忙,下午我们几个要跑劳动局,回来还有一大堆事情要处理。”

公司几个跑业务的工作人员整天忙得不见人,一位工作人员说:“每天都有许多单位找上门来,有学校,也有制造业的企业。”

南京大运劳务资源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成立当年收入十几万元;到2006年,收入增加到40多万元;2007年80万元;今年有100万元的任务。公司最初的工作人员也从原来的8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

对于今年的任务,该公司工作人员信心十足。“没办法,现在业务很多,忙不过来。”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现在等人上门来,过一段时间,再增加一批工作人员出门去找。”

从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的发展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火爆,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当时公司只有十几个劳务派遣工,2001年的时候达到500人,2002年有1000人,2003年有3000人,2004年有6000人,2005年8000人,2006年10000人,今年1月的数字是3万人,占鼓楼区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据了解,南京市共有人力资源公司(职业介绍机构)140多家,近几个月来,劳务派遣业务量激增。

劳务派遣变身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主要用于非长期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记者了解到,近期,劳务公司却承接了大量长期岗位的职工,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回来工作。

南京大运劳务资源有限公司业务经营包括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谈到职业介绍,一位周姓工作人员埋怨,这个职业介绍做得很累,而且来钱少,做起来很不划算。

而现在,他们主要做劳务派遣。他们公司的挂靠单位中有一个出租车公司,他们负责帮助出租车司机交纳五险,每个司机每个月要收费20元。

据了解,该出租车公司有500多辆出租车,1000多名出租车司机,全部与这个劳务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介绍,南京市10多家出租车公司都找上门来,要求把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安排到他们公司下面,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同。

另外,很多国有机关单位也搞劳务派遣,其中很多人都有较高的学历。“这些人工资待遇不如正式工,而且都很年轻,甚至有研究生。”工作人员叹息道。

“但我们并不是来者不拒,很多物业、保安、内勤、服务业的公司企业找上门来,我们都婉言拒绝了。”工作人员说,“这些单位职工的流动性很大,管理太费精力,相比之下,我们更喜欢接出租车司机的业务。”

据江苏汇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最近几天,公司的劳务派遣工都是每天上千的数量增长,劳务派遣工主要来自制造业、服务业、政府机关和高校,还包括一些效益很好的国有大企业。

在南京的几所高校中,每家都有1000多名后勤服务人员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有的高校还采用竞标形式,让劳务公司投标。

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对于单位把员工往劳务派遣公司输送,各自说法不一。

江苏柯菲平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颜培玲说:“我们公司销售人员都在外省市工作,流动性大,社会保险无法转账,保险的各省基数也不一样。”

颜培玲所在的医药公司有150名员工,其中70名是本地员工均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80名销售人员,他们委托前程无忧网到销售人员所在的地方交纳五险。“一个月每个人要几十块钱,但主要是解决员工的保险问题。”

但对于更多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都很清楚,“他们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

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田桂蓉经理说,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站在保护弱者的立场,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将受到大大限制,企业的用工风险也将因此增长,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企业的经营,追求利润是原则。

她同时承认,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务派遣总会给人感觉如同流放,而且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造成他们对用工单位产生不信任,消极工作,这也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击鼓传花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企业的极大恐慌,劳资关系出现了空前的紧张。

据了解,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工作人员51人,去年一年处理案件7000多件。今年案件激增,截至1月下旬,他们接到的纠纷案件已经多达2450多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而大部分申请仲裁的劳资纠纷都要经过3到4个月时间“排队”等待解决。

南京市鼓楼区总工会民管科科长王祝山说:“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大多采用人力派遣的形式,用人单位不管人,不仅节省了管理机构的设置,还减少了招聘成本。另外,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小型民营企业等在保洁卫生、后勤服务等方面需要使用派遣工,因此派遣工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一方面是企业的强势反应,另一方面是政府相关执行部门的弱势“处理”。

南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鲁健说:“在执行劳动法时,劳动部门是无奈的,门庭若市,忙不过来,处理的时间很漫长,而工会组织是无奈和困惑的。”

“工会组织也存在资源不足、权力不够、老百姓期望值太高等问题,这将大大降低了工会组织的信誉度。”鲁健说。

一个事实是,面对大量派遣工的产生,相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南京鼓楼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梅蕾认为,企业有多种用工方式,比如可以将业务外包和非全日制用工,或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鲁健说,对于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逆向派遣,是企业特别针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规避法律措施。由于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逆向派遣”的不合法性,因此企业的做法找不到法律约束条文。

鲁健说,从根本上讲,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在实际运用中不是劳动者自己能维护的,突出的矛盾是捍卫自己的权益与捍卫自己的岗位之间有激烈的冲突。很多时候,对丢掉工作和经济损失的利益选择,员工宁愿为长远利益忍气吞声,同时也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在劳动力竞争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处于谈判弱势的劳动者本身也可能会提出低要求,甚至会自己选择规避法律。

王祝山说,原来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协商工资制度,企业负责人反应都很强烈,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企业发现,新的法律将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权衡利弊,企业宁愿通过劳务派遣,提高员工的待遇,也不愿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南京大运劳务资源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说:“按照新劳动法,我们和劳务派遣工每两年签一次合同,如果超过4年,这些劳务派遣工就是我们的正式员工了。”

如同击鼓传花一样,劳务公司也不想把花落在自己手里。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对于4年之后,到底要怎么办,我们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4年时间,国家相关的法律肯定会出来,到时候也就可以解决了。”

“4年之后怎么办,我们做劳务派遣首先要对劳动者负责。我们曾经想过,到时候两个派遣公司之间互换劳务派遣工的方案。”

Q5:企业派遣员工制是从甚么时候开始的

外企

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

起初:

由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

工商局

共同,为去外资企业和办公室工作的中方雇员,办理雇员证。

这是a单位的一种经营模式,借别人的企业,赚取员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