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务派遣公司中介公司?请问广东邮政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工会经过佛山省邮政培训中心的为期45天的培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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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北京鑫启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样
是相当靠谱的,因为他们的实力还是相当不错的。亲公司拥有众多训练有素的全职顾问,强大的服务支持与专业能力遍及北京各个区域。以专业禀赋的灵活性和高效率劳动派遣公司组织负责为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聘、入职离职、签定劳动合同、核定缴纳社保费及日常人事管理等劳动事务工作
Q2:北京有哪些不错的劳务派遣公司啊?
劳务派遣是国家允许并推行的用工方式,好与坏取决与企业或个人和什么样的派遣公司签订(企业)劳务派遣协议或(个人)劳动合同,正规派遣公司会守法运行、会考虑企业、个人三方利益,其实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既你在某企业上班,但是劳动关系却在人力资源公司(即派遣公司)。如果企业有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日常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工资发放、保险申报、工会、党团、退休等等事项等,这样能大大减轻企业的压力。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如果你要是想和某个公司合作,我建议你还是到他公司所在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在做决定(北京劳务派遣公司)之一,(冠华英才)办公电话及地址见下面地图示意
Q3: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以后有发展的空间吗?
说实话,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因为:
一、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作为东家的劳务派遣公司,基本上只管人事的招聘与解聘,而不管人事的晋升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基本上没有去上级去沟通待遇、晋升的机会。
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主要源于事业单位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价。而合同总价多少,则主要是源于事业单位获得了多少财政拨款。按照一般的惯例来说,合同总价往往是一年比一年便宜,因为常年合作的关系,能维持一个原价就已经不错了,除非财政上有大的涨幅,不然合同总价是很难有增幅。因此在待遇、工资方面,劳务派遣工再努力,也是徒劳的。
三、劳务派遣工在事业单位的地位是比较低的。派遣工设置的初衷是解决人手不足问题,而他们分配的岗位,往往是临时性,具有可替代性的岗位,很难在核心业务岗位上会有任命,所以从自身的发展上,从业务水平上来说,是很难在事业单位有很大的进步的。
综上三点可知,事业单位的派遣工前途堪忧,一是很难接触到核心业务,二是本身工资涨幅会比较慢,算是即便自身很努力,也很难得到相应的回报。
当然,事业单位整体的工作强度是比较低的,我建议,如果你有志向,可以利用相对空余的时间去学习,发展自身的能力,或者有意向在该事业单位长久待下去的,那可以尝试去接触一下核心业务,打铁还需自身硬,我觉得发展自己还是很有必要的。
Q4:请问广东邮政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工会经过佛山省邮政培训中心的为期45天的培训么
应该是和派遣公司签合同,北京邮局就是这样做的
传说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很低,享受不到银行的福利,这个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只是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的比重不同。另外劳务派遣的人有机会转为正式员工,每年都有名额和机会,自己好好把握,并不是只有本科生才有机会转正,具体多少年,以来看你的能力和贡献,要不就要看你的关系
Q5:北京电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总员工的60%以上。怎么不解决呢?有关国家部门干什么用的不知道。
国有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务风险,居然公司绝大部分员工为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与供电公司职工及集体工待遇福利差距太大,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简直不可思议啊!太黑暗了。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