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劳务派遣合同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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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现在对代发代扣工资是否可以抵扣,以差额交税问题上搞不清楚,求各位大侠帮忙!
不矛盾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间是代理的关系,代发工资是可以抵扣的,不用交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之间是雇佣关系,你们公司雇佣别人,不就要给雇佣的员工发工资吗。。这就要纳税啊,这是两种劳务关系,纳税的主题不一样。这么说应该还算清楚吧。
Q2: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下:1、一般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Q3: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要求是什么
1、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2、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派遣劳动合同到期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不要成为事实用工单位。 二、用工单位要求提早结束派遣协议的则可通过协商形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员工退工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 三、派遣员工违纪辞退,用工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 四、劳务派遣中发生劳动仲裁,单位不要轻易缺庭。 五、异地派遣同样要按照本市标准缴纳社保。
Q4:小规模劳务派遣单位,差额征税,如何开具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普通发票
差额征收应当去税务局备案。
正常开具,如果是开具差额那一部分,税率选择0,如果一张发票中包含差额那一部分,可以在备注那一栏备注差额多少,反正就是差额那一部分不征税,申报时直接把差额减去。
按照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按照差额和5%征收率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差额应纳税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只能开具一行。
第二种,分开开具发票。
差额部分,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5%”,税额栏为应纳税额;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
Q5:劳务派遣合同个人所得税计算?
符合规定,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按劳务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