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流程?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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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工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在违反用人制度或不符合路通条件等情况下,是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得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案例: 王阳由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贸易公司的司机,前段时间,相恋多年的女友突然向他提出分手,虽经多次努力也无法使女友回心转意。为此王阳非常伤心失望,整日愁眉不展,经常在娱乐场所喝酒到凌晨才回家,致使第二天无法正常到公司上班,好几次耽误了公司领导用车,总务经理找他谈过几次话都没有改善,于是上月底人事部门对于王阳的严重违纪事实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王阳发出了解除通知,贸易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律师点评: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理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
,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工单位辞职。本案中,贸易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将王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公司经核实证明王阳的确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单位自身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Q2: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用人单元位的用工需求完成,或许劳工长期生病等,都会退回的。
Q3:一劳务派遣工 我同事 在上班期间由于活太累晕倒 第二天公司说要把他退回劳务公司 其实就是开
劳务派遣如果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是可以退回去的,毕竟他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公司之间建立的
可以马上工作的,你走的时候正规企业应该给你一个调令,这个是随着你的人事档案封存然后转给下一个任职公司的,正常的流程:你的新公司给你一个商调函你去原单位换你的人事档案,住房公积金原单位会给你封存,前提是他们给你结完账了,下来你拿新单位的转移函,包括:单位公积金帐号全称和公积金中心名称单位全称,去原单位做转移,剩下没你的事了~原单位会给你转好,你们单位直接启封续缴。 养老由原单位给你打台帐,上面有你的缴费月数和个人缴纳金额等信息,拿这个去新单位财务或劳资部门,经办人员给你转移过来就ok~ 失业和工伤不存在转移,你不用考虑了~ 医疗也要转,省级统筹的都只有一个帐号,跟养老一样~不转不能新增~ 累死我了....
申请劳动仲裁
Q4:用工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Q5: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能否退回?
可以的,公司注册资金在工资注册手续全部完成后,可以从验资帐户转进公司基本帐户里,然后公司可以将基本户里的钱作为经营资金使用,可以提取出来的.
不过,不能一次性把基本户里钱都提出来,这样工商会怀疑你故意偷逃注册资金,必须分批提取.
最后,注册资金是企业自己的钱,是全额转进基本户里,一分也不会少的,但是手续费用是另外的,顾名思义手续费自然是花出去的钱,不可能还给你的.
可以的,公司注册资金在工资注册手续全部完成后,可以从验资帐户转进公司基本帐户里,然后公司可以将基本户里的钱作为经营资金使用,可以提取出来的。不过,不能一次性把基本户里钱都提出来,这样工商会怀疑你故意偷逃注册资金,必须分批提取。注册资金是企业自己的钱,是全额转进基本户里,一分也不会少的,但是手续费用是另外的,顾名思义,手续费自然是花出去的钱,不可能还给你。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依据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当企业实缴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
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一种象征,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
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