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劳务派遣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医院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劳务派遣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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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护士劳务派遣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把你派遣至某一单位工作,你和工作单位只有岗位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合同和合同制员工类似。也是有试用期,是固定期合同。

真正大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签订最少必须是两年,可两年以上。并且劳务派遣合同的工资必须当月发当月。很多单位为了不违反劳动法。一般是当月发基本工资,绩效第二个月发。

其余的也没有什么。都是按劳动法上面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2:劳务派遣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

(一)签订的合同不同 正式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三个月及以上,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避免由于劳务派遣期限的不确定性造成就业者的不稳定。 (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2.工伤申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3.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能随意地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劳务派遣工地工资待遇。

Q3:劳务派遣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把你派遣至某一单位工作,你和工作单位只有岗位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合同和合同制员工类似。也是有试用期,是固定期合同。

真正大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签订最少必须是两年,可两年以上。并且劳务派遣合同的工资必须当月发当月。很多单位为了不违反劳动法。一般是当月发基本工资,绩效第二个月发。

其余的也没有什么。都是按劳动法上面来。

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把你派遣至某一单位工作,你和工作单位只有岗位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Q4: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的区别?

区别如下:

第一:工作性质的差别。

劳务派遣员工是原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工作性质,把自己单位中的一部分业务,外派给其他公司去做。

而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就是承担这类的工作,比如:清洁业务、包装、拆卸业务等,这些都是可以外包的业务!劳务派遣员主要是承担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合同工是由单位招聘过来的员工,并且签署劳动合同的成为合同工,他们一般从事管理、技术等岗位!

第二:用工关系的差别。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再由他们统一管理派送到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些工作形式。他们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承担,用人单位是不管这些的!合同工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的工资、社保、工作都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使用上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工作都比较的有局限性,对于提拔、使用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的,而用人单位跟劳务派遣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会跟他们签订任何合同,也不会去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合同工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工作调动、考核、提拔等单位都是由权利进行的,也可以根据规定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

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

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Q5:医院聘用合同说是正式工是什么意思?等于编制吗?聘用期限四年,如果

正式编制在卫生局有注册的,合同工是和医院有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就是随要随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