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适用法律(如何理解劳务派遣中的“三性”)

劳务派遣适用法律(如何理解劳务派遣中的“三性”)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做底层员工还是自己找个小私企呢,哪个更悲剧?

看了你的描述,里面有几点常识性错误,结合你的问题,作以下的建议

1. 劳务派遣用工就比正是用工低等?劳务派遣用工也是合法的用工,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这“三性”的工作岗位上,是正是用工的一种补充方式。并不是工厂普工才会是派遣用工,像一些企业的行政部门员工、销售、临时性的项目人员都有可能是派遣形式的用工。不可否认,一些非正规的劳务公司和企业将派遣用工作为一种剥削人的手段,但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合法的在使用派遣这种用工方式。

2. 正式用工就一定合法?我所了解的是很多的小企业的用工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第一,小企业普遍存在试用期不给买社保的问题,而国家规定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30日内必须到人设部门进行该员工的社保申报缴纳,还有更黑的企业,只要人社部门没有来查它,它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的员工在企业工作几年了也没缴纳过社保都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劳务公司做得要比这些企业好;第二,小企业解聘员工的时候都是随主管或老板的个人意志来操作的,不经过正常的解聘流程,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发现不适合该岗位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提前30天说明。如果不是员工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或者经过培训后还是不能适应该岗位工作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等三十天。如果是已经转正的员工,企业解聘的话还要给经济补偿金。但是目前有几个小企业会怎样正规操作?

3. 你现在的问题不应该是纠结于一种怎样的用工方式,而是找怎样的工作的问题。你有大专学历,应该很好找工作啊,可以把视野放宽阔一点。除了人力行政这些比较难找的岗位外,可以尝试一下销售、店员、呼叫中心接线员等工作,虽然这些工作可能会稍微辛苦一点,但总好过去做流水线的普工。这些岗位基本上是长期缺工的。不知道你在哪座城市,如果现在你所在的地方找工作难,可以尝试一下换个城市啊。

4. 社保中断三年,其实没有必要补缴。因为你现在并不要退休,现在国家规定是社保累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金,你才26岁,有的是机会缴纳。即使国家以后延长缴费年限,对你现在也没有影响。而且社保补缴并不是可以随意补缴的,有的地方只能补缴一个月,有的地方是一年,而且补缴的只是养老保险,其他的四险是不存在补缴这种情况的。

Q2:如何理解劳务派遣中的“三性”

劳动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 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 ,或者说是“三性”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1、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比如说某公司本来是制衣厂,但是现在因公司需要,必须请一个电工。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比如说某公司女清洁工因怀孕而无法继续从事清洁工作,这时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进行替代。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更重要的一定,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是用人关系,而实际用工的公司和派遣人员是用工关系。

Q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三性要求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三性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限期整改。

当事人以确认某具体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岗位或者用工单位是否超出法定比例用工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4: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5:《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该如何解释?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

2、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岗位。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时的岗位。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不得发生在用工单位正常的、持续性的劳动岗位上。

这次修改的三性除了临时性有点意义,另外的辅助性和替代性不但没有意义,还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变通的借口,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劳务派遣滥用现象依然得不到扼制。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