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最新政策?国家政策是不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什么新规定呢?听说有些企业都因为国家政策下来后就不再使用派遣用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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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知道关于事业单位对工作30年的临时工有什么政策
现在进事业单位,凡进必考,不可能直接转正。所以你只有报考相关岗位,考试过关了才能转正
我不知道你的临时工是一个什么概念,单位和你签过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吗?还是采用的由中介机构和你订合同的劳务派遣形式?《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规定事业单位和企业采用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凡在一个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待遇和原来国有企业的正式工是一样的。所以如果你的单位以前和你签过合同,你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单位和你签订正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你是劳务派遣制工人,按现在的法律你只能要求和派遣机构签订合同,不过即将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制工人工作满六个月就要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合同。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你和单位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即使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一样,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0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但如果你的单位以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比较麻烦,你的要求他们自你参加工作之日起给你补办,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Q2:国家政策是不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什么新规定呢?听说有些企业都因为国家政策下来后就不再使用派遣用工了
目前对劳务派遣没的什么新规定,但有两样法规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是7月1日实施的《社保法》,对那些不买社保的企业是个强力威慑;第二是正在起草的《劳务派遣条例》,会对劳务派遣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劳务派遣目前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大力推广,规范的劳务派遣方兴未艾。
《劳动法》都已实施十年以上了,无新劳动法一说;《劳动合同法》也已在2008年实施,目前无修订动向。
没关系 为你办社保卡其实是劳务派遣公司害怕你出工伤 因为你要是在工作中受伤 都是由他们负责 这张社保卡其实也没多少钱 拿不拿都无所谓 他们会为你保管好的 如果离职的话可以去 劳务派遣公司 索要这张卡
Q3: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优惠政策
最大的亮点是对员工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首先,最大的亮点是,新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从现在的情况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占多数,新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类型。” 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单位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单位贡献积累的回报,还能解决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保障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当前,不少劳务派遣员工被视为“二等公民”,造成的结果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赢了,员工和国家输了。新法就是要消除这种现象,实现同工同酬。派遣单位把员工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新法还规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互相之间不能“踢皮球”。
请问具体指的哪些方面? 当然对劳动者来说是有明显保障。出台了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Q4:劳动法新政策及法规
1.扩大了适用范围
主要表现在: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2。关于订立书面合同,新法比旧法严格许多;新法规定只要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旧法对试用期没有具体规定,而新法则有三-六个月的规定;
4.旧法对于或是单位提出合同终止没有补偿;而新法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5.旧法对于无固定劳动期限是由10年连续工龄的劳动者自己提出;而新法对于无固定期限签订则规定,若连续十年的劳动者没有提出固定期限要求的,单位应当订立无期限合同;
6.关于违约金,新法规定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及保密协议期间的违约,其他不得约定;而旧法包含的违约及赔偿就可以双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你看一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基本没改变,只是在劳动法上给予的补充,和解释。有一两处不太一样。
Q5:禁止强迫劳工政策是什么?
玖玖泰丰,十年验厂老品牌,助您次一性通过验厂!以下资料由深圳玖玖泰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禁止强迫劳工是工厂所必需实行的一项政策,其目的与内容为: 1、 目的 根据<>第二十二条、九十六条规定,防止监禁和强迫劳工,保证员工人身自由和人格不受侵犯。 2、 政策 2.1为了维护工厂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各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所有受聘员工必须是自愿来厂工作,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以及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员工来本厂工作。 B.不可有任何形式监禁、禁锢、契约约束或强迫员工。 C.凡是办理员工入厂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定,不允许强迫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身份证和其它证明文件。 D.人事部需向新员工提供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信息,并回答新员工的合理咨询。 2.2工作范畴: A.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 B.严禁各部门为完成生产任务,强制或压迫员工工作或延长加班时间以及不愿从事的工作。员工家拜年应是自愿,对不愿加班的员工不可执行纪律处罚和终止聘用。 C.严禁使用保安人员监督员工和执行纪律惩罚、限制员工行动自由。 D.对员工的基本自由,如使用冲凉房,饮用水等在正常时间出入工厂和宿舍不可以限制。 3、程序 任何员工如受到监禁和强迫性工作,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而在接获后,须立即按《沟通和申诉程序》处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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