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劳务合同重病期间的医疗补助问题)

医院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劳务合同重病期间的医疗补助问题)

内容导航:

Q1:有关医院有关人员加班工资

医院工作时间是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排班表上班不算违反劳动法。但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可根据下列规定处理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0条有规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国家法定假日,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周末双休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平常加班钟点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

医院属于人事编制的人员,优先使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如无规定才使用劳动法。

医院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人员,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的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2:劳务合同重病期间的医疗补助问题

广东胡律师:

劳务合同不归《劳动法》管,劳务合同期满两人劳务关系自然终止,赔不了医疗补助。

你就知足吧兄弟,我也在机关单位上班,还是正式工呢,一个月也跟你工资差不多,也没你说的那么夸张啊,你说的 找关系去的3000多的人可能是干部,或者人家当了 科长什么的,为什么你的工资低呢,首先你得看自己的学历,按我的观点看你是工人级别,是最低的工资,27级。大专本科毕业的是26级,别抱怨这个了,你的学历够那麽多工资的话你再抱怨,机关单位就是看你的学历,其次才看你的能力,这是目前中国的传统,没办法啊,<br>你想赚外快还不好说吗,自己开家电脑打印店,或者你再去找个兼职工作,一身兼两职,不就有外快了吗,还用来百度搜索啊 ,很简单的问题你怎么就搞这么复杂呢 <br><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news900.com" target="_blank">www.news900.com</a>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xz880.com" target="_blank">www.xz880.com</a>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xf888.net" target="_blank">www.xf888.net</a>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fox9618.com" target="_blank">www.fox9618.com</a>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yl9527.com" target="_blank">www.yl9527.com</a>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dh9527.com" target="_blank">www.dh9527.com</a>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务合同中雇佣关系只有劳动报酬,没有相关的医疗补贴和医疗赔偿的规定。除非是因工作关系受的人身伤害。

Q3:参加卫生厅正规考试录用的编外劳务派遣合同制人员与医院自主招用的合同制人员身份性质一样吗?

不一样。说的通俗点,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的区别: 1、劳动合同制,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属于A公司员工,在A公司上班 2、劳务派遣制,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属于A公司员工,在B公司上班 不管签订哪种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明确保险、福利、待遇,避免今后麻烦 。 显然是合同制好些~

Q4:我是一名医院临时工,从进入医院到现在没有签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工资500元,根据劳动法我的权益有没有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并申请仲裁。应该发最低工资和购买社保。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若你以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先协商

没有

先和医院协商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就到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

Q5:我在医院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干了1年半了,我不想干了,要是离开的话需要和医院办理什么手续吗?

展开全部

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有劳动法呢。怕什么。只要提胶30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要赔偿什么的

那要看你们医院具体规定。

有些是直接和医院签的劳动合同,有些为了避免麻烦用的是劳务派遣的方式,那就只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