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工伤(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照劳务关系要求赔偿)

劳务派遣与工伤(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照劳务关系要求赔偿)

内容导航:

Q1: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照劳务关系要求赔偿

你说的是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吗?如果是的话,可以要求。

工伤的一次性赔偿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冲突。

即离职后可以同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是,要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必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领取经济补偿金条件的才行。

例如,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的,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做工伤鉴定是起诉的前提,要有当地工伤鉴定机构的工伤认定才能有提起诉讼请求的标准。不做工伤鉴定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看这情况,估计难以调解,你还是去做下鉴定吧!鉴定的话,时间上用不了多久的。你可以先去问问鉴定要什么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最后自己做个考量

Q2:劳务受伤算工伤吗

1,如果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上班期间摔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如果是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受伤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3,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工作期间的伤害适用工伤保险赔偿。除此之外属于人身损害赔偿。

4,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按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对参加工作保险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说明。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规定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仅应适用于劳动关系。

3、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

Q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工伤赔偿区别

没有享受社保、退休工资的劳动者,

都是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待遇

如果已退休的人员,属于劳务关系,按照人身损害关系,获得民事赔偿

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但能提起侵权,要求赔偿

Q4: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的关系在工地上班时间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肯定算工伤呀。只要是在工作时受伤就应该算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Q5: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前者是带有管理和隶属关系,后者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从你阐述的情况来看,该民工和企业具有管理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事故。

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资格,比如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干活受伤,工人跟包工头做事的这种情况,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